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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编导类专业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和要求
一、科目 统考科目为艺术常识、故事创作、影视剧评论写作三门。 二、科目分值 艺术常识100分、故事创作100分、影视剧评论写作100分,三门总分满分300分。 三、各科目考试内容和要求 (一)艺术常识 1. 美术部分 通过欣赏以下美术作品,了解并掌握其中所包含的相关信息:发表的时代及背景、材质品种(青铜、画种、雕塑)、作者、主题内容、所属流派(画派、思潮、主义、团体等)、以及所产生的作用与影响。 中国部分: (1)司母戊鼎(商、青铜、佚名) (2)秦兵马俑(秦、泥塑、彩绘、佚名) (3)《洛神赋图》(东晋、绢本设色、顾恺之) (4)《九色鹿本生》(北魏、敦煌壁画、佚名) (5)《兰亭集序》(东晋、书法、王羲之) (6)《天王送子图》(又名《释迦降生图》唐、纸本墨笔、吴道子) (7)乐山大佛(唐、石雕、佚名) (8)《韩熙载夜宴图》(五代南唐、绢本重彩、顾闳中) (9)《清明上河图》(北宋、绢本设色、张择端) (10)《富春山居图》(元、纸本水墨、黄公望) (11)拙政园(明、山水园林、佚名) (12)《悬崖兰竹图》(清、纸本水墨、郑燮) (13)《愚公移山图》(1940年、国画、徐悲鸿) (14)《虾趣》(1951年、纸本设色、齐白石) (15)《青城坐雨图轴》(1933年、水墨山水、黄宾虹) (16)《三毛》(1935年、系列漫画、张乐平) (17)《开国大典》(1953年、油画、董希文) (18)《一九七四年·长江》(1974年、油画、吴冠中) (19)《踱步》(1979年、油画、陈逸飞) (20)《父亲》(1980年、油画、罗中立) 外国部分: (1)《掷铁饼者》(大理石雕塑、公元前5-4世纪、米隆) (2)巴黎圣母院(教堂建筑、始建于1163年、早期哥特式风格的代表) (3)吴哥窟(庙宇建筑、始建于12世纪、柬埔寨高棉古典建筑) (4)《最后的晚餐》(壁画、文艺复兴盛期约1495-1498年、达芬奇、古典主义) (5)《大卫》(雕塑、文艺复兴盛期1501-1504、米开朗基罗、古典主义) (6)《雅典学院》(壁画、文艺复兴盛期1509-1511年、拉斐尔、古典主义) (7)浮世绘(版画、江户时代约1603-1867年间、花街柳巷艺术) (8)《强劫留西帕斯的女儿》(油画、约1618年、鲁本斯、巴洛克风格) (9)《自由引导人民》4水平和垂直的被分层排列,其水平和垂直的风格,甚至超过了以往,格尔尼卡格尔尼卡(油画、1830年、欧仁·德拉克罗瓦、浪漫主义) (10)《日出·印象》(油画、1872年、莫奈、印象主义) (11)《大碗岛星期天的下午》(油画、1886年、修拉、新印象主义,又称点彩派) (12)《向日葵》(油画、19世纪、凡高、后印象主义) (13)《思想者》(雕塑、1880-1900年间、罗丹) (14)《舞蹈》(油画、1910年、马蒂斯、野兽主义) (15)《链子上一条狗的动态》(油画、1912年、巴拉、未来主义) (16)《自行车轮》(现成品、1913年、杜桑、达达主义) (17)《在光之中,第559号》(油画、1931年、康定斯基、抽象表现主义) (18)《4水平和垂直的被分层排列,其水平和垂直的风格,甚至超过了以往,记忆的永恒》(油画、1931年、达利、超现实主义) (19)《格尔尼卡》4水平和垂直的被分层排列,其水平和垂直的风格,甚至超过了以往,格尔尼卡格尔尼卡(油画、1937年、毕加索、立体主义) (20)《玛丽莲·梦露》4水平和垂直的被分层排列,其水平和垂直的风格,甚至超过了以往,格尔尼卡格尔尼卡(双联画 、1967年、安迪·沃霍尔、波普艺术) 2.音乐部分 通过欣赏以下音乐作品,了解并掌握其中所包含的相关信息:发表的时代及背景、曲作者、乐曲种类、作品所传达的意境以及产生的作用与影响。 (1)《十面埋伏》(琵琶曲,王君锡传谱) (2)《梁祝》(小提琴协奏曲,陈钢、何占豪) (3)《黄河大合唱》(钢琴协奏曲,冼星海) (4)《二泉映月》(二胡曲,华彦钧) (5)《茉莉花》(江南民歌,何仿加工创作) (6)《命运交响曲》(交响乐,贝多芬) (7)《月光》(钢琴曲,德彪西) (8)《乡村骑士》(歌剧,马斯卡尼) (9)《自新大陆》(交响曲,德沃·夏克) (10)《天鹅湖》(芭蕾舞曲,柴科夫斯基) 3.戏剧文学部分 通过阅读以下戏剧和文学作品,了解并掌握其中所包含的相关信息:发表的时代及背景、作品的国别、作者名、主题内容及人物关系。 戏剧篇目: (1)《玩偶之家》(挪威,易卜生) (2)《哈姆雷特》(英国,莎士比亚) (3)《雷雨》(中国,曹禺) (4)《茶馆》(中国,老舍) (5)《暗恋·桃花源》(中国台湾,赖声川) 文学篇目: (1)《变形记》(奥地利,卡夫卡) (2)《一封陌生女人的来信》(奥地利,茨威格) (3)《老人与海》(美国,海明威) (4)《祝福》(中国,鲁迅) (5)《金锁记》(中国,张爱玲) (6)《围城》(中国,钱钟书) (7)《长恨歌》(中国,王安忆) (8)《家》(中国,巴金) (9)《蛙》(中国,莫言) (10)《三体》(中国,刘慈欣) 4.电影部分 通过观摩以下电影作品,了解并掌握其中所包含的相关信息:作品的国别、导演名、主要剧情及人物关系。 中国部分: (1)《一江春水向东流》(蔡楚生) (2)《小城之春》(费穆) (3)《霸王别姬》(陈凯歌) (4)《芙蓉镇》(谢晋) (5)《本命年》(谢飞) (6)《归来》(张艺谋) (7)《阳光灿烂的日子》(姜文) (8)《花样年华》(王家卫) (9)《一一》(杨德昌) (10)《十七岁的单车》(王小帅) (11)《卧虎藏龙》(李安) (12)《三峡好人》(贾樟柯) (13)《一九四二》(冯小刚) (14)《西游记之大圣归来》(田晓鹏) (15)《桃姐》(许鞍华) 外国部分: (1)《摩登时代》(英国,查理·卓別林) (2)《精神病患者》(英国,阿尔弗莱德·希区柯克) (3)《天堂影院》(意大利,朱赛佩·托纳托雷) (4)《偷自行车的人》(意大利,维托里奥·德·西卡) (5)《西伯利亚的理发师》(俄罗斯,尼基塔·米哈尔科夫) (6)《辛德勒的名单》(美国,斯蒂芬·斯皮尔伯格) (7)《阿甘正传》(美国,罗伯特·泽米基斯) (8)《四百下》(法国,弗朗索瓦·特吕弗) (9)《肖申克的救赎》(美国,弗兰克·达拉邦特) (10)《罗拉快跑》(德国,汤姆·提克威) (11)《冰雪奇缘》(美国,克里斯·巴克/珍妮弗·李) (12)《千与千寻》(日本,宫崎骏) (13)《放牛班的春天》(法国,克里斯托夫·巴拉蒂) (14)《小鞋子》(伊朗,马基德·马基迪) (15)《艺术家》(法国,迈克尔·哈扎纳维希乌斯) 5.电视部分 通过观摩以下具体电视节目或栏目,了解并掌握其中所包含的相关信息:生产、制作、成立年代、节目类别、节目形式、表现特色、作品主创人员、主要情节及人物形象。 电视剧: (1)《平凡的世界》(毛卫宁导演) (2)《红高粱》(郑晓龙导演) (3)《唐顿庄园》(布莱恩·派西维尔、詹姆斯·斯特朗导演) 电视栏目及频道: (1)《艺术人生》(中央电视台) (2)《今晚80后脱口秀》(东方卫视) (3) Discovery(美国探索频道) (4)《中国汉字听写大会》(中央电视台) (5)《爸爸去哪儿》(湖南卫视) 影视纪录片: (1)《故宫》(周兵导演) (2)《幼儿园》(张以庆导演) (3)《美丽中国》(菲尔·查普曼导演) 6.考试方式: 通过填空、选择、判断、连线、简答、论述题等方式,考查学生的文化与艺术常识。 本科目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二)故事创作 1.创作内容 1) 事件:故事应由一个或多个具体事件构成。 2) 人物:构成事件发展的主要角色与次要角色。 注意以下方面: a.外貌特征与心理特征的描述。 b.人物之间的关系。 c.性格的发展。 3) 场面:构成事件发展的环境。 注意以下方面: a.适当介绍时间、地点。 b.环境的特征。 c.人物与环境的关系。 4) 主题:通过事件表达的中心思想。 注意以下方面: a. 主题健康。 b. 不要将主题直白地讲出来,而要通过故事传达出来。 2.创作要求 1)立意明确清晰; 2)情节合理独创; 3)角色鲜明生动; 4)结构合理巧妙; 5)语言自然流畅。 3.考试形式 1) 根据提供的文字、图片等资料,编写相关的故事。故事内容必须用到图片等资料所提供的时间和空间、人物形象以及物件。 2) 考试时间120分钟。 3) 1500字以上。 (三)影视剧评论写作 1.影评内容 1) 对主题的揭示 要求考生通过对作品的读解,准确把握影片内容和主题。 2) 对情节结构的把握 能用简洁的语言介绍银幕故事;能把握情节的发展,对情节的设置与人物塑造和主题呈现之间的关系有准确认识。 3) 对人物形象和人物关系的分析 分析作品中人物形象塑造及人物关系,分析主要人物形象的多面性和复杂性,对人物性格和人物关系的发展有所分析。 4) 对画面和声音的初步读解 要求抓住印象最深刻的画面和声音进行分析。 以上为影评写作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一一列出并不意味着考试必须面面俱到,影评写作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倡在相对完整(思想与艺术)的分析基础上,做到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2.影评要求 影视剧评论要求紧扣影片进行分析评论。鼓励视角新颖、观点独特、言之有理、个性鲜明的文章。 3.考试形式 考场内当场观看影视剧短片两遍(观摩时间为30分钟);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观摩时间不计在内);评论文章字数为1500字以上。
[上海] 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和要求
一、科目及内容 1.素描:人物头像、石膏像、静物(2018年列入素描科目考试内容) 2.色彩:静物、风景(2018年列入色彩科目考试内容) 3.速写:人物、场景(2018年列入速写科目考试内容) 上述各科目考试内容中,表述为2018年列入的考试内容,均不在2017年考试范围内,仅作提醒,请考生知晓。 二、科目分值 各科目满分150分,三科总分满分450分。 三、各科目考试要求 1.素描: (1)构图完整,透视比例准确 (2)结构严谨,明暗层次合理 (3)塑造充分,体积感强 (4)形象生动,富有艺术表现力 2.色彩: (1)构图完整,造型准确 (2)色调明确,注重色彩关系的对比与统一 (3)强调色彩塑造能力 (4)用笔生动,富有艺术表现力 3.速写: (1)构图完整,组合合理 (2)结构、比例准确 (3)形体、动态协调 (4)用笔生动,富有艺术表现力
[上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生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他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 2016年上海市(第69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须知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证件含: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有照片)、驾驶证、护照、军人证)进入考场,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修正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按照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或笔迹采集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在考试交卷前,不得离场。 六、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笔迹采集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使用伪造、 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 2016年第69次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即将举行
2016年第69次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0月22日、23日、29日、30日举行。全市共开考91个本、专科专业,考试课程352门。全市共设26个考区,49个考点,6737个场次,考试具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 1. 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有照片)、驾驶证、护照、军人证]进入考场,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2.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9〕1号),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请考生提前备好相关证件,同时熟悉考点周边交通情况,留足赴考时间,以免耽误考试。 3.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9〕1号),考试用品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以及科目有特殊规定的文具外,其他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智能手表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修正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4.所有科目考试必须填涂笔迹采集卡,请考生带好2B铅笔,按笔迹采集卡填涂要求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 5.考生在考试交卷前,不得离场。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帮助,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等都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广大考生须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诚信考试,警惕网上虚假信息误导。如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严肃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附:1.2016年上海市(第69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须知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上海] 关于确定本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的通知 [沪教考院社考〔2016〕27号]
各有关高校: 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14〕3号)精神,以及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定2016年6月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的函》的相关内容,确定2016年6月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本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为420分。 请各有关高校收到考生成绩后,及时告知考生,并做好相应的考生考籍档案管理工作。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2016年10月10日
[上海] 2016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口语考试报名将于10月25日开始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工作安排,2016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口语考试将于11月19-20日举行,现将考试报名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1. 11月19日:大学英语四级口语考试(CET-SET4)。 2. 11月20日:大学英语六级口语考试(CET-SET6)。 二.报考资格 1.大学英语四级口试: 仅接受完成2016年12月大学英语四级笔试报名的考生。 2.大学英语六级口试: 仅接受完成2016年12月大学英语六级笔试报名的考生。 三.上海地区开考考点 1.上海应用技术学大学(徐汇校区) 考点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120号44号楼 咨询电话:021-64942806 2.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 考点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龙源路555号明珠楼4楼 咨询电话:021- 57090318 四.报考时间和办法 1.第一阶段:10月25日9时-11月3日17时 考生登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网站(www.cet.edu.cn)点击<CET口试报名>栏目进行报名完成信息填报、选择考点、网上缴费等报名手续,考试费为50元。 考生也可以安装“CET”手机APP,完成报名。“CET”手机APP现在具备口试报名、口试准考证打印、口试成绩推送等功能。 扫描下面二维码即可下载安装: 安卓下载 IOS下载 2.第二阶段:11月11日9时开始 成功完成报名的考生登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网站(www.cet.edu.cn)或手机APP自行打印准考证;考生的考试具体时间及地点均以准考证上所示为准,不得更改。 五.考试成绩 1.成绩发布:本次考试成绩将于2017年2月底与笔试成绩同时发布,具体发布的时间和方式以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网站(www.cet.edu.cn)发布的公告为准。 2.成绩报告单:成绩报告单将同时报道本次口试成绩及12月份笔试成绩,如考生仅参加笔试,成绩报告单照常发放,口试成绩栏部分显示为空;成绩单将发至笔试报考学校。 3.大学英语四级口语考试(CET-SET4)能力等级描述 等级 等 级 描 述 A 能用英语就熟悉的话题进行交谈,基本没有困难。 能就熟悉的话题连贯地发表意见和看法。 能清晰、流利地叙述或描述一般性事件和现象。 B 能用英语就熟悉的话题进行交谈,虽有些困难,但不影响交际。 能就熟悉的话题作较连贯的发言。 能较清晰、流利地叙述或描述一般性事件和现象。 C 能用英语就熟悉的话题进行简单的交谈。 能就熟悉的话题作简短的发言。 能简单地叙述或描述一般性事件和现象。 D 尚不具备英语口头交际能力。 4.大学英语六级口语考试(CET-SET6)能力等级描述 等级 等 级 描 述 A 能用英语就一般性话题进行深入的交谈。 能清晰、流利地表达个人意见、情感、观点等。 能详细地陈述事实、理由和描述事件、现象等。 B 能用英语就一般性话题进行较深入的交谈。 能较清晰、较连贯地表达个人意见、情感、观点等。 能较详细地陈述事实、理由和描述事件、现象等。 C 能用英语就一般性话题进行简单的交谈。 能基本表达个人意见、情感、观点等。 能简单地陈述事实、理由和描述事件、现象等。 D 尚不具备基本的英语口头交际能力。 六.考试内容及形式 大学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主要考核学生的英语口头表达能力,具体为:就熟悉话题进行比较流利的会话能力;表达个人意见、情感、观点的能力;陈述事实、理由和描述事件的能力。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进行考生与模拟考官、考生与考生之间的互动。请提前登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网站(www.cet.edu.cn),熟悉考试流程。考试内容及时间分配如下表所示: 1.大学英语四级口语考试(CET-SET4)内容及流程 任务 任务名称 考试过程 答题时间 热身 自我介绍 根据考官指令,每位考生作一个简短的自我介绍。考试时间约1分钟。 每位考生发言20秒 (两位考生依次进行) 任务1 短文朗读 考生准备45秒后朗读一篇120词左右的短文。 考试时间约2分钟。 每位考生朗读1分钟 (两位考生同步进行) 任务2 简短回答 考生回答2个与朗读短文有关的问题。 考试时间约1分钟。 每位考生发言40秒 (两位考生同步进行) 任务3 个人陈述 考生准备45秒后,根据所给提示作陈述。考试时间约2分钟。 每位考生发言1分钟 (两位考生同步进行) 任务4 两人互动 考生准备1分钟后,根据设定的情景和任务进行交谈。考试时间约4分钟。 两位考生互动3分钟 2.大学英语六级口语考试(CET-SET6)内容及流程 部分 内容 考试过程 答题时间 1 自我介绍和问答 先由考生自我介绍,然后回答考官提问。 考试时间约2分钟。 自我介绍:每位考生20秒(两位考生依次进行) 回答问题:每位考生30秒(两位考生同步进行) 2 陈述和讨论 考生准备1分钟后,根据所给提示作个人陈述;两位考生就指定的话题讨论。考试时间约8分钟。 个人陈述:每位考生1分30秒(两位考生依次进行) 两人讨论:3分钟 3 问答 考生回答考官的一个问题。考试时间约1分钟。 每位考生45秒(两位考生同步进行)
[上海] 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网上咨询圆满结束
为了方便广大考生详细了解研究生招生有关政策和相关信息,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主办的“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网上咨询”活动于9月21日顺利举行。本次活动共有42所研究生招生单位参加。 参加咨询的研招单位对考生和家长的网上提问,都给予了认真详细的解答,共回答考生提问683个。 考生若需查看提问和回答的详细内容,请点击以下网址: http://zxanswer.eastday.com/FreeOfCharge/ConsultationIndex?c=14。
[上海] 2017年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报名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安排 1.凡在本市报名参加2017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入学考试的考生,不分报考院校所在地区,一律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报名(不含推免生)时间为10月10日至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接受补报名,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报名网址:http://yz.chsi.com.cn或http://yz.chsi.cn。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先期于9月24日至27日进行预报名。预报名后的信息即生效,考生无需重复报名。 2.应届本科毕业生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和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提供本人本市户口簿或居住证,工作单位在本市的考生提供本人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记录)。 3.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完成网上报名后,请于11月9日至12日到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打印考生信息表等手续。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二、注意事项 1. 推免生推荐办法应公开,推免生的名单必须上传“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在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推荐院校应鼓励推荐免试生报考国家需要而生源紧缺的学科专业、外校和科研单位。招生单位应及时安排考生复试。招生单位对接受推荐免试生的专业应留有一定的名额招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接收推荐生人数不得大于本单位计划50%。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 2.招生单位下载报考本单位的考生报名信息库及学历(学籍)信息核对库,认真审查考生报考资格并核对其考试等相关信息,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编制考生编号,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在考生编号字段填“不准考”,并通知考点和考生本人。 3.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毕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在内地供职的港、澳、台人士报考本市招生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可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教育部委托的广州、北京、香港和澳门等研究生报考点办理报名手续,也可按本市统考考生同样办法办理报名手续,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 4.凡选择在上海报考点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须凭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加盖印章的《201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原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留存,复印件由考生自行留底)和本人身份证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接待处(杨浦区民星路465号),领取网上报名“校验码”,并根据自己报考学校选择相应的报考点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校验码发放时间:2016年10月10日至31日,每周二13:30--16:00。 5.以同等学力资格报名的考生请在报名前咨询有关招生单位。 6.报考点的地址、交通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请登录市教育考试院“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查询。 7.有关报考事宜请向招生单位咨询或查阅该单位的网站,报考政策及动态可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查询。
[上海] 2017年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点设置
1.报考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上海海洋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中央部委所属在沪部分研究院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院、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上海市属部分研究院所(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上海内燃机研究所)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理工大学报考点(代码3101)。该考点报名人数上限为5600人。 2.报考复旦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复旦大学报考点(代码3102)。该考点报名人数上限为8000人。 3.报考同济大学、第二军医大学指定报考点为同济大学报考点(代码3103)。该考点报名人数上限为8000人。 4.报考上海师范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上海电机学院、上海海关学院,中央部委所属在沪部分研究院所(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飞机研究所),上海市属部分研究院所(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上海社会科学院)和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师范大学报考点(代码3104)。该考点报名人数上限为5500人。 5.报考上海交通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交通大学报考点(代码3105)。该考点报名人数上限为7000人。 6.报考外省市(北京市、江苏省除外)招生单位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报考点(代码3106)。该考点报名人数上限为6300人。 7.报考华东理工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华东理工大学报考点(代码3107)。该考点报名人数上限为2900人。 8.报考华东政法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华东政法大学报考点(代码3108)。该考点报名人数上限为2500人。 9.报考上海财经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财经大学报考点(代码3109)。该考点报名人数上限为6000人。 10.报考东华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东华大学报考点(代码3110)。该考点报名人数上限为3000人。 11.报考华东师范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华东师范大学报考点(代码3111)。该考点报名人数上限为10000人。 12.报考上海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大学报考点(代码3112)。该考点报名人数上限为4500人。 13. 报考北京市招生单位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杉达学院报考点(代码3113)。该考点报名人数上限为4000人。 14. 报考江苏省招生单位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报考点(代码3114)。该考点报名人数上限为1500人。
[上海] 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网上咨询将于9月21日举行
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工作即将开始。为方便广大考生深入了解招生政策和各校招生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合理填报志愿,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组织41个研招单位集中举行网上咨询,解答考生提问。 咨询时间:2016年9月21日(周三)9:00--15:00 届时,考生可登录“上海招考热线”( www.shmeea.edu.cn / www.shmeea.com.cn)、东方网(www.eastday.com)进行咨询。
[上海]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16〕32号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报考点: 现将《上海市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上海市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工作实施意见 2.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报考区域范围及注意事项 3.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各报考点情况一览表 4.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信息表安排 5.2017年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日程安排表 6.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点代码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2016年9月7日 附件1 上海市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9号)文件、《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程表>和<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工作进程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2017年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报名办法 1.凡在本市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考试的考生,不分报考院校所在地区,一律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含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 网上报名(不含推免生)时间为10月10日至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接受补报名,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报名网址:http://yz.chsi.com.cn或http://yz.chsi.cn。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先期于9月24日至27日(每天9:00—22:00)进行预报名。预报名后的信息即生效,考生无需重复报名。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学、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2.应届本科毕业生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和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提供本人本市户口簿或居住证,工作单位在本市的考生提供本人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记录)。 3.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完成网上报名后,请于11月9日至12日到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打印考生信息表等手续。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具体安排见附件4。 4.报考单独考试的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须先到所报考的招生单位办理资格审核、缴纳报考费(办理时间详见招生单位公告),并于11月9日至12日间到所报考的招生单位指定报考点进行本人图像信息采集,并支付图像采集费。 5.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 6.本市分别在上海理工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共14所高校设立报考点。各考点负责受理考生报考本市各招生单位和非本市招生单位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考生信息表打印、安排考场、组织考试等相关考务工作。具体的“报考区域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2,各招生单位应将“报考区域范围及注意事项”以适当方式公布。 7.各报考点须按网报工作要求配备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具体业务培训,同时要配齐必要的设备并保证设备运转良好,按时下载、回传网上报名数据,及时发布网报公告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于9月19日前上传报考点网报公告。 8.参加2017年统考初试的硕士研究生报考费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调整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外语口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沪教委财〔2003〕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报考资格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对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当年9月1日)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考生,招生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具体业务要求,决定是否准予报考。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由招生单位根据同等学力要求进行审核。 3.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在高校学习的专业须为非法学专业(即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反之,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考生,在高校学习的专业必须为法学类专业(仅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方可报考)。 4.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得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必须具有以下资格中的一种: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5.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6.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考生报名时,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可先不作要求,但考生必须对所提供的报考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考生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 7.各报考点在考生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要对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历证书及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生证原件进行审查,并与网报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可疑学历证书时,有权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指定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其余未及事宜按照教育部下发的“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宜 1. 推免生推荐办法应公开,推免生的名单必须上传“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在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推荐院校应鼓励推荐免试生报考国家需要而生源紧缺的学科专业、外校和科研单位。招生单位应及时安排考生复试。招生单位对接受推荐免试生的专业应留有一定的名额招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接收推荐生人数不得大于本单位计划50%。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 2.招生单位下载报考本单位的考生报名信息库及学历(学籍)信息核对库,认真审查考生报考资格并核对其考试等相关信息,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编制考生编号,对不准考的考生在考生编号字段填“不准考”,并通知考点和考生本人。 3.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毕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在内地供职的港、澳、台人士报考本市招生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可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教育部委托的广州、北京、香港和澳门等研究生报考点办理报名手续,也可按本市统考考生同样办法办理报名手续,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 4.单独考试主要面向国家急需人才的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招收优秀在职人员。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本市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单独考试的英语科目继续实行联合命题、统一评卷的方法。考试时间为3小时,考试方式为笔试,卷面满分值为100分,听力测试安排在复试中进行。 5.考生编号是贯穿考生从报名到录取全过程的唯一号码,必须为15位数字码,前5位为招生单位代码,第6位为考试年份尾数。招生单位编号时,不得省略其中的部分数字码。 附件2 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区域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在上海市报名参加考试的报考点报名区域范围 1.报考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上海海洋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中央部委所属在沪部分研究院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院、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上海市属部分研究院所(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上海内燃机研究所)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理工大学报考点(代码3101)。 2.报考复旦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复旦大学报考点(代码3102)。 3.报考同济大学、第二军医大学指定报考点为同济大学报考点(代码3103)。 4.报考上海师范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上海电机学院、上海海关学院,中央部委所属在沪部分研究院所(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飞机研究所),上海市属部分研究院所(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上海社会科学院)和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师范大学报考点(代码3104)。 5.报考上海交通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交通大学报考点(代码3105)。 6.报考外省市(北京市、江苏省除外)招生单位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报考点(代码3106)。 7.报考华东理工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华东理工大学报考点(代码3107)。 8.报考华东政法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华东政法大学报考点(代码3108)。 9.报考上海财经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财经大学报考点(代码3109)。 10.报考东华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东华大学报考点(代码3110)。 11.报考华东师范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华东师范大学报考点(代码3111)。 12.报考上海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大学报考点(代码3112)。 13. 报考北京市招生单位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杉达学院报考点(代码3113)。 14. 报考江苏省招生单位,指定报考点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报考点(代码3114)。 二、现场信息确认 1.所有在上海报名的考生本人务必于11月9日至12日,每天 8:30至16:00到上述指定的报考点办理报名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具体安排请查阅各报考点的公告。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三、其他事宜 1.推荐免试生网上报名不再需要凭原推荐学校提供的免试校验码。全部工作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进行。 2.凡选择在上海报考点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须凭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加盖印章的《201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原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留存,复印件考生自行留底)和本人身份证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接待处(杨浦区民星路465号),领取网上报名“校验码”,并根据自己报考学校选择相应的报考点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校验码发放时间:2016年10月10日-10月31日,每周二13:30--16:00。 3.单独考试的考试科目在网上报名时只可选相应的统考科目,由招生单位在编准考证号时统一进行考试科目修改,单独考试英语考试科目代码统一为“289”。 4.报考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到报考单位所在省市指定报考点报考。 5.以同等学力报考人员的报名条件请在报名前咨询有关招生单位。 6.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7.报考点的地址、交通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请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查询,网址: www.shmeea.edu.cn。 8.有关报考事宜请向招生单位咨询或查阅该单位相关网站,报考政策问题及动态可登录“上海招考热线”查询。 附件3 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各报考点情况一览表 报考点 联系部门 地址 邮编 电话 交 通 上海理工大学 (军工路校区)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军工路516号 200093 55272521 6、22、33、59、124、1238、874路公交车 复旦大学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邯郸路220号 200433 65642673 65643991 59、118、128、133、559、102、大桥五线、139、866路公交车 同济大学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四平路1239号 200092 65982944 轨道交通10号线(同济大学站)、55、61、80、115、123、142、147、576、746、817、843、910、937、960路公交车 上海师范大学 (徐汇校区) 研究生处 桂林路100号 200234 64322314 43、166、131、224、703、712、732、763、764、830、909、946路公交车、上朱线、上嘉线、地铁12号线桂林路站 上海交通大学 (闵行校区)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闵行区东川路800号 200240 34206123 轨道交通1号线转5号线等(详情查询交大研招网) 华东理工大学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梅陇路130号 200237 64252453 50、111、157、720、729、957路公交车 轨道交通1、3号线至上海南站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研究生部 浦东新区金海路2360号 201209 50217007 50216996 轨道交通12号线金海路站,991、993、790、施崂线、蔡陆专线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万航渡路1575号 200042 62071885 13、20、67路公交车、2、3、4号轨道交通线至中山公园站 上海财经大学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国定路777号 200433 65903795 65903941 537、559、758、100、966路、轨道交通3、4号线至江湾镇站 东华大学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延安西路1882号 200051 67792430 62373355 57、71、72、127、909、911、925、936路公交车,轨道交通3、4号线至延安西路站 华东师范大学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闵行区东川路500号 200241 54344721 15221088308 958、729、上奉专线、180路(详情请查询华东师大研招网) 上海大学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宝山上大路99号 200444 66134020/ 66135175 185、58、110、轨道交通7号 上海杉达学院 教务处 浦东新区金海路2727号 201209 20262651 991、993、790、施崂线、蔡陆专线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考试与培训部 漕宝路120号 200233 64942806 64941314 92、43、830、224、地铁1号线漕宝路站、9号线桂林路站 附件4 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信息表安排 日 期 报名点代码与名称 受理范围 2016年11月9日至12日 (每天8:30—16:00) 3101上海理工大学 办理报考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上海海洋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中央部委所属在沪部分研究院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院、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上海市属部分研究院所(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上海内燃机研究所)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理工大学报考点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 3102复旦大学 办理报考复旦大学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 3103同济大学 办理报考同济大学、第二军医大学的考生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 3104上海师范大学 办理报考上海师范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电机学院、上海海关学院,中央部委所属在沪部分研究院所(华东计算技术所、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电信科学技术研究所、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航天技术研究院、生物制品研究所、船舶设备研究所、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航空研究院),上海市属部分研究院所(化工研究院、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上海社会科学院)和中共上海市委党校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 3105上海交通大学 办理报考上海交通大学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 3106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办理报考外省市(除北京市、江苏省)招生单位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 2016年11月9日至12日 (每天8:30—16:00) 3107华东理工大学 办理报考华东理工大学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 3108华东政法大学 办理报考华东政法大学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 3109上海财经大学 办理报考上海财经大学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 3110东华大学 办理报考东华大学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 3111华东师范大学 办理报考华东师范大学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 3112上海大学 办理报考上海大学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 3113上海杉达学院 办理报考北京市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 311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办理报考江苏省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 注: 1.统考生到指定报考点办理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 2.单独考试的考生到报考院校办理资格审查、缴纳报考费后,到指定报考点进行网报信息确认、采集图像信息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 3.报考外省市单位的考生:报北京市招生单位的考生到上海杉达学院,报江苏省招生单位的考生到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报其余省市招生单位的考生一律到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办理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 附件5 2017年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日程安排表 日 期 工 作 内 容 负责单位 9月21日 举办本市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网上咨询活动 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单位、报考点 9月22日-23日 各报考点、招生单位进行网上报名内部演练 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单位、报考点 9月24日—27日 应届本科毕业生预报名 教育部、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单位、报考点 10月10日—31日 考生网上报名 教育部、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单位、报考点 11月9日—12日 各报考点办理考生资格审查、交费和图像信息采 集手续,打印考生信息表 报考点 12月15日-26日 考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招生单位随时了解《准考证》下载打印情况,对没有及时下载打印《准考证》的考生给予必要提醒 学信中心、招生单位 12月24日-26日 考试 报考点 附件6 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点代码 3101 上海理工大学 3102 复旦大学 3103 同济大学 3104 上海师范大学 3105 上海交通大学 3106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3107 华东理工大学 3108 华东政法大学 3109 上海财经大学 3110 东华大学 3111 华东师范大学 3112 上海大学 3113 上海杉达学院 3114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上海] 2016年12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笔试考试上海地区报名开始
2016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笔试考试定于12月17日(周六)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开考级别安排如下: 大学英语四级 9:00—11:20 大学英语六级 15:00—17:25 各高校的报名日期和报名方式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组织并公示,请考生根据学籍所在学校的规定办理报名手续。逾期不得补报名,本校已设考点的在校学生不得跨校报名参加考试。 一、报名资格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研究生在校生; 2.各类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在校生; 3.修完大学英语四级课程的学生才能报考CET4; 4.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含425分)或2005年6月以前已获 得大学四级证书的在校学生,并修完大学英语六级课程才能报考CET6。 二、特别提示 同济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科技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中科大上海分院以及上海考区四的考生须于2016年9月14日8:30—9月20日18:00登录cet.shmeea.edu.cn 进行网上报名信息输入。以上考点的考生完成网上报名信息输入后,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和四级成绩单(报考六级的考生)按学校规定日期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拍照、交费和信息确认,完成报名手续。凡没有进行现场拍照、交费和信息确认的考生视为报名无效。逾期不得补报名。
[上海] 自考全国统考课程《中小学教育管理》 试卷题型结构即将调整
根据全国考委下发的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的考试安排,《中小学教育管理》(课程代码:00458)将于2016年10月启用新的大纲、教材,结合新大纲的要求以及近年来该课程的命题情况,自2016年10月起,将《中小学教育管理》的试卷题型结构调整如下: 课程 代码 00458 课程 名称 中小学教育管理 大题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合计 题型 单项 选择题 名词 解释题 简答题 论述题 案例 分析题 小题数 25 5 5 2 1 38 每小题 分值 1 3 6 10 10 合计 分值 25 15 30 20 10 100
[上海] 上海市2016年10月(第69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开始
上海市2016年10月(第69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生报名工作采用网上预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网上预报名定于8月2日00:00至9月4日16:00在博益网(www.boee.cn)进行;完成预报名后,新生可凭预报名号或身份证于 9月2日至4日(每天8:30—11:30,13:30—16:30)在各主考学校报名点办理信息确认及照片采集,逾期不再受理。10月22日、23日和29日、30日四天考试,每场考试开始时间分别为每天9:00、14:30。 各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安排,可点击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主办的“上海招考热线”查阅。 一、各主考学校开考专业及报名地点 1.华东师范大学(中山北路3663号干训楼1楼) 电话:62234011 汉语言文学专业(基础科段、ê本科段)、公共关系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p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务方向)(专科)、电子商务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经济学专业(独立本科段)、ê学前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心理健康教育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文化产业专业(独立本科段) 2.上海外国语大学(大连西路550号三号楼) 电话:35372511 网址:http://zk.sce.shisu.edu.cn/ 英语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日语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 3.上海财经大学(昆山路146号) 电话:63564124 网址:http://zikao.sufe.edu.cn(财大继续教育学院) 会计专业(专科、ê独立本科段)、市场营销专业(独立本科段)、*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 4.华东政法大学(万航渡路1575号) 电话:62071668,62071782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金融管理专业(中英合作)(基础科段、本科段) 5.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崇景路100号) 电话:28957159 *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 6.上海电机学院(杨浦区内江路462号4楼) 电话:65503234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专科) 7.复旦大学(四平路1931号) 电话:65643410 行政管理专业(专科)、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 、新闻学专业(p基础科段、本科段)、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p机关管理及办公自动化专业(专科)、计算机网络专业(独立本科段)、计算机软件专业(独立本科段)、*护理学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 8.上海交通大学(法华镇路535号) 电话:64481738 p工业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专科)、工业自动化专业(独立本科段)、计算机及应用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p饭店管理专业(专科)(与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联合主考) 9.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杨浦区邯郸路100号54甲2号楼1楼) 电话:61431935 ê投资理财专业(独立本科段) 10.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仙霞路350号) 电话:62701411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汽车运用技术专业(专科)、*物流管理专业(专科、ê独立本科段)、*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停考过渡)、*民航服务与管理专业(专科)、*销售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 11.上海大学(广延路123号) 电话:56335049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专科、ê独立本科段)、金融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ê项目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动画专业(独立本科段)、能源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 1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古北路620号) 电话:52067221 网址:http://ices.suibe.edu.cn/DefaultZK.aspx 国际贸易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商务英语专业(独立本科段) 13.上海中医药大学(徐汇区零陵路530号)电话:54232254 中药学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 14.上海师范大学(桂林路64号) 电话: 64321247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专科)、p旅游管理专业(导游方向)(专科)、旅游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p广告专业(专科)、广告学专业(独立本科段)、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专科、ê独立本科段)、小学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艺术设计专业(独立本科段) 15.上海开放大学(国顺路288号综合楼308) 电话:25653222 市场营销专业(专科)、会计专业(专科)(与上海财经大学联合主考)、行政管理专业(专科)(与复旦大学联合主考) 16.同济大学(真南路500号帘青楼330室) 电话:66694666-1122 p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专科)、p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建筑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p建筑工程管理专业(专科)、ê工程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 17.华东理工大学(梅陇路138号) 电话:64253133,64253575 p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专科)、商务管理专业(中英合作)(基础科段、ê本科段) 18.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漕宝路120号34号楼101室) 电话:64941408 室内设计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专科)、ê会展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 19.上海商学院(中山西路2271号1302办公室) 电话:54591302 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专科) 二、报考说明 1.新生现场确认时须带好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持有“牡丹自考报考卡”的老考生可以直接在网上报考(网址:www.sh.icbc.com.cn)。 2.老考生如未开通牡丹自考卡的,可通过临时挂接其它工商银行帐户的方法进行网上报考,具体方法可浏览报考网页中的说明或电话询问中国工商银行服务热线95588。 3.停考过渡阶段的专业,将不再接纳新生报名。 4.带“*”为系统委托开考或系统合作开考专业。 5.带“ê”为优势专业,是主考学校重点建设和发展的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带“p”为预警专业,是连续多次考生报考人数少、近期有可能停考的专业。请新生慎重选择报考专业。 6.报考成功的考生,可于10月1日起通过博益网(www.boee.cn)下载考试通知单。考生入场参加考试,必须凭身份证和准考证,二证缺一不可。
[上海] 2016年上半年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出外省市名单
主考院校 考生姓名 转出情况 复旦大学 孙莉 接收 白瑞瑞 接收 文平 接收 李亚霏 接收 周丹 接收 汪涛 退回 翟云峰 退回 钞松起 退回 郭漪雯 接收 上海财经大学 徐兴花 接收 谢园芳 接收 赵柳 接收 张自敏 接收 王友群 退回 娄见航 退回 张鹏 退回 杨帆 退回 何苗 退回 吴妍 退回 韩旭 退回 周钰珑 退回 葛翔 退回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曾坤友 接收 侍从波 退回 刘曼 退回 上海大学 黄吉浩 接收 张爱军 退回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李娟娟 接收 注:转考被退回的考生,再办理转考需重新向主考院校提出申请。办理转出的考生请根据转入地自考办要求及时办理转入确认。
[上海] 2016年上半年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省市考籍到档名单
序号 省 市 姓 名 准考证号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1 江 苏 邱波 335107100597 会计 020204 2 江 苏 眭珩 314003103521 汉语言文学 050114 3 江 苏 张豪 384314130006 工业自动化 080603 4 江 苏 冯源 372014230641 行政管理 030301 5 广 东 张小芬 376111131590 行政管理 030301 6 广 东 廉丽善 325114230215 日语 050202 7 广 东 吴传君 412313230161 项目管理 020256 8 安 徽 于倩 541214131055 日语 050202 9 安 徽 刘兴华 541715230219 电子商务 020216 10 安 徽 张庆 348115130340 软件工程 080720 11 安 徽 曹亚男 378913230026 护理学 100702 12 安 徽 马艳 375313231274 工商企业管理 020202 13 安 徽 业桦桦 377714170221 护理学 100702 14 浙江 陈平平 405106202054 工商企业管理 020201 注:请已到档的考生按照主考院校规定的时间现场确认转入。
[上海] 2016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网上咨询结束
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主办的“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网上咨询”活动于8月27日上午9:00开始,并于当日下午15:00结束。本次活动共有56所本市院校和5所外省市高校参加。 参加咨询的所有院校对考生和家长的网上提问,都给予了认真详细的解答。整个咨询活动中,广大考生共提问643个,其中575个有效提问得到了解答。 考生如需查看提问和解答的详细内容,请点击网址: http://zxanswer.eastday.com/FreeOfCharge/ConsultationIndex?c=13。
[上海] 2016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成招专业目录(高起本) 成招专业目录(高起专) 成招专业目录(专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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