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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关于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高水平艺术团福建省资格考生名单公示的公告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现将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高水平艺术团福建省资格考生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可来信来电反映。 公示时间:6月21日-7月5日 联系电话:0591-86215635 通讯地址: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 电子邮箱:ksypzc@mail.eeafj.cn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6月21日 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高水平艺术团福建省资格考生名单 考生号 姓名 性别 所在中学 测试项目 测试小项 招生院校 录取优惠分值 备注 17351121151596 张睿宇 男 福建福州第一中学 1 小提琴 北京理工大学 1 20 17350781150020 熊逸伦 男 邵武市第一中学 1 民乐团 华中农业大学 1 20分;分项划定合格标准:舞蹈团86,合唱团81.67,话剧团86.33,民乐团84.33,交响乐团80 17351181130025 陈明薇 女 福清第一中学 1 钢琴、竖琴 河海大学 2 17350428150006 陈林赫 男 将乐县第一中学 1 钢琴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1 17350721150305 丁忻涛 男 南平市顺昌县第一中学 1 钢琴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1 17350203151792 林崝 女 厦门一中 2 无 华东师范大学 1 录取优惠政策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且不低于一本线 17350681170001 王珏 女 龙海第一中学 2 无 华东师范大学 1 录取优惠政策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且不低于一本线 17353121151620 邓谦一 男 福州第一中学 1 长笛 上海交通大学 1 专业成绩最低达标线为80分,专业成绩达标后按专业试成绩(70%)与文化成绩(30%)加权排队认定名单。X值为20分。 17351503150442 陈心钰 女 泉州第五中学 2 无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民族唱法 17353203151520 韩叶青 女 厦门第一中学 2 无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美声唱法 17353208150423 吴宜牧 男 厦门外国语学校 2 无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美声唱法 17350784130001 吕溪勇 男 建阳第一中学 3 无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 17350206151211 林泽欣 女 厦门市第六中学 3 无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 17350481150214 高乐 女 永安市第一中学 3 无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 17353203151773 徐慧多 女 厦门第一中学 1 西洋管弦乐 厦门大学 2 优惠分值为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小提琴 17350104170022 王戈 男 福建师大附属中学 1 西洋管弦乐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大提琴 17350203151270 孙憾 男 厦门市科技中学 1 西洋管弦乐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中提琴 17350481150031 潘才旭 男 永安市第一中学 1 西洋管弦乐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长笛 17353503150493 郑哲明 男 泉州第五中学 1 西洋管弦乐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小提琴 17350503150504 林怡婧 女 泉州第五中学 1 西洋管弦乐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小提琴 17353121151324 叶文宇 男 福州第一中学 1 西洋管弦乐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萨克斯 17350681110662 张立柔 女 江西省吉水中学 1 西洋管弦乐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小提琴 17350102170249 邱昱伟 男 福州第三中学 1 钢琴 华南理工大学 1 20 17350802170003 罗越 男 龙岩第一中学 5 节目主持 华南理工大学 1 20 17353121151131 吴慧雪 女 福州一中 1 民族乐器 华南理工大学 1 20 17350203151792 林崝 女 厦门第一中学 2 美声唱法 中国政法大学 1 考生2017年高考实际考分(不含加分)达到我校在当地最终模拟提档线以下20分以内且在当地本科一批录取分数线以上,我校将予以录取。 17351121151596 张睿宇 男 福州市福州第一中学 1 小提琴 南京大学 2 0 17353203151773 徐慧多 女 厦门第一中学 1 小提琴 南京大学 1 20 17353121110421 林冰慧 女 福州第一中学 1 小提琴 南京大学 1 20 17350203151792 林崝 女 厦门第一中学 2 声乐 上海财经大学 1 20 17353203151520 韩叶青 女 厦门第一中学 2 声乐(女) 东南大学 1 20 17353121151559 包彦琨 男 福州第一中学 1 小提琴 东南大学 1 20 17353121151131 吴慧雪 女 福建福州第一中学 1 古筝 中南大学 1 20 17350104170022 王戈 男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1 大提琴 中南大学 1 20 17350802170003 罗越 男 福建龙岩第一中学 5 话剧 中南大学 1 20 17353206151279 曾梓敖 男 厦门第六中学 1 西洋乐类 湖南大学 1 20 17353206151279 曾梓敖 男 福建厦门第六中学 1 单簧管(含英国管) 华中科技大学 1 X=20 17353208150688 杨逸竹 男 厦门外国语学校 1 单簧管(含英国管) 华中科技大学 1 X=20 17350104170022 王戈 男 福建师大附中 1 西洋弦乐(大提琴) 天津大学 1 20分 17350102170249 邱昱伟 男 福州第三中学 1 键盘(钢琴) 天津大学 1 20分 17353121151131 吴慧雪 女 福州第一中学 1 古筝 西安交通大学 1 17353104150662 林炎峰 男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2 声乐 西安交通大学 1 17353121110421 林冰慧 女 福州第一中学 1 小提琴 中山大学 1 20 17353104150662 林炎峰 男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2 男高音 中山大学 1 20 17350203151368 吕聿迪 女 厦门第一中学 2 女高音 中山大学 1 20 17350681170001 王珏 女 龙海第一中学 2 女高音 中山大学 1 20 17353121151131 吴慧雪 女 福州第一中学 1 古筝 中山大学 1 20 17350208150018 陆妤 女 厦门外国语学校 1 小提琴 清华大学 5 录取优惠为清华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6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加权算法为专业测试成绩和文化测试成绩归一化处理后再进行加权。 17353121151559 包彦琨 男 福州一中 1 小提琴 清华大学 5 录取优惠为清华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6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加权算法为专业测试成绩和文化测试成绩归一化处理后再进行加权。 17353121151620 邓谦一 男 福州一中 1 长笛 清华大学 5 录取优惠为清华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6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加权算法为专业测试成绩和文化测试成绩归一化处理后再进行加权。 17350203151368 吕聿迪 女 厦门第一中学 2 声乐-女高音 东华大学 1 X=20 17353206151420 汪宸宾 男 厦门第六中学 2 声乐-男高音 东华大学 2 17353121151369 林宸 女 福州市第一中学 2 女高音 浙江大学 1 10 17350182130019 林逸婧 女 福州市长乐市第一中学 3 舞蹈(女) 浙江大学 1 10 17353121110448 薛琬荷 女 福州市第一中学 1 古筝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1 20 17350208150018 陆妤 女 厦门外国语学校 1 小提琴 北京大学 1 17353121110421 林冰慧 女 福州市福州第一中学 1 小提琴 武汉大学 1 备注: 测试项目:1:器乐;2:声乐;3:舞蹈;5:其他。 录取优惠分值:1: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X分(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2:一本线(或相应控制分数线)。
[福建] 关于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福建省资格考生名单公示的公告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现将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福建省资格考生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可来信来电反映。 公示时间:6月21日-7月5日 联系电话:0591-86215635 通讯地址: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 电子邮箱:ksypzc@mail.eeafj.cn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6月21日 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福建省资格考生名单 考生号 姓名 性别 所在中学 证书等级 证书项目 院校名称 考试类型代码 测试项目 录取优惠分值 17350203151050 沈国政 男 厦门市科技中学 2 游泳 浙江工商大学 1 游泳 1 17352503180014 杜家宝 男 泉州市剑影实验学校 1 武术套路 华东交通大学 2 武术 3 17350203140039 王嘉祺 男 厦门市松柏中学 1 国际象棋 上海财经大学 2 棋牌 3 17350206140040 李鑫阳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足球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1 足球 2 17350104150638 林胤龙 男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2 篮球 华东师范大学 1 篮球 2 17350402150426 潘长禹 男 三明市第二中学 2 羽毛球 华南农业大学 1 羽毛球 1 17350602180004 郭飞扬 男 漳州第一中学 2 羽毛球 华南农业大学 1 羽毛球 2 17353206151503 杨杰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网球 南京农业大学 1 网球 2 17350602140024 吴彬彬 女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排球 南华大学 2 排球 3 17352211170053 谢国荣 男 厦门市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北京理工大学 1 武术 2 17350305110213 黄伟鹏 男 北京市理工大学附属中学南校区 1 武术套路 北京理工大学 1 武术 1 17350124110011 游皓钧 男 闽清县第一中学 2 篮球 安徽工业大学 1 篮球 1 17350625140003 刘尧渝 男 长泰县第一中学 1 排球 湖南师范大学 2 排球 3 17350302140019 程曦 男 莆田市第一中学 1 篮球 福州大学 2 篮球 3 17350181110046 林圣豪 男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篮球 福州大学 2 篮球 3 17350102151932 陈明璐 女 福州市格致中学 1 篮球 福州大学 2 篮球 3 17353212110654 李博韬 男 厦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游泳 福州大学 2 游泳 3 17350602110187 殷锐 男 漳州市第二中学 1 游泳 福州大学 2 游泳 3 17353104140066 董胤荣 男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游泳 福州大学 2 游泳 3 17353304140012 李鹏宇 男 莆田市第二中学 1 篮球 福州大学 1 篮球 2 17350104151378 冒戎威 男 福州市格致中学 2 篮球 福州大学 1 篮球 2 17350128150728 林君凯 男 平潭县城关中学 2 篮球 福州大学 1 篮球 1 17353302140012 林晨 男 莆田市第一中学 2 篮球 福州大学 1 篮球 1 17353304140013 俞晓航 男 莆田市第二中学 2 篮球 福州大学 1 篮球 1 17350102152669 池哲轩 男 福州市第三中学 1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2 17350203110314 公思逸 男 厦门市湖滨中学 1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3602151972 林泽汉 男 漳州市芗城中学 1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3206151288 黄逸昆 男 厦门市第六中学 1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2 17350206151830 黄子回 男 厦门市第二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3203151140 吴斯桓 男 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0481110242 林雨琨 男 永安市第三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0481110184 郑鸿哲 男 永安市第一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0102152132 林铮 男 福州市格致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0481151147 郑海冰 男 永安市第十二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0427150659 杨思成 男 沙县第一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0102152032 郭铭煜 男 福州市格致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2 17350602180011 谢晓沫 女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0427180057 郑雨萱 女 沙县金沙高级中学 1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2 17353206151332 林佳欣 女 厦门市第六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0582111136 洪海媚 女 泉州市侨声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0602110083 颜杨麒 女 漳州市第一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3102111050 卢冰 女 福州市第三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3208110402 陈芷欣 女 厦门市外国语学校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2 17350403150349 林瀚文 女 三明市第一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2 17350181180002 翁辉煌 男 北京市翔宇中学 2 田径 华中农业大学 1 田径 2 17350203180027 吴稷 女 厦门市湖滨中学 2 游泳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1 游泳 1 17353212110654 李博韬 男 厦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游泳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1 游泳 1 17350627180012 黄晨凯 男 南靖县第一中学 2 羽毛球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1 羽毛球 2 17353302140009 佘超宇 男 莆田一中 1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2 篮球 3 17353302140001 陈哲镜 男 莆田五中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2 17350302140017 陈章泽 男 莆田第一中学 1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3304140009 游庶东 男 莆田第二中学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0128140038 陈康欣 男 翰英中学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3104180017 叶沛宇 男 福建师大附中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3304140007 陈伟强 男 莆田第二中学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3104110304 黄为钊 男 福建师大附中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0128110575 陈海斌 男 翰英中学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0582110254 姜舒容 女 晋江紫峰中学 1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2 篮球 3 17350305110206 唐清萍 女 莆田二十五中学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2 17350102140002 邱锦凤 女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3305110207 姚晨婷 女 莆田二十五中学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0213140002 李敏敏 女 厦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0128151131 游文惠 女 平潭城东中学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0124110324 刘华鑫 女 闽清一中 1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0602180001 许智 男 漳州一中 2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排球 2 17350625140009 陈鸿杰 男 长泰一中 1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2 排球 3 17350583180033 俞佳锭 男 南安侨光中学 1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排球 1 17350625180002 林炜健 男 长泰一中 1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排球 1 17350583151997 温少威 男 侨光中学 2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排球 1 17350304110096 林宏 男 莆田哲理中学 1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排球 1 17350625140004 林志斌 男 长泰一中 1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排球 1 17350104151310 王诗怡 女 福州外国语学校 1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2 排球 3 17353104140063 黄琳 女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排球 2 17353104140032 姚紫琪 女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排球 1 17353104140061 郑浛鑫 女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排球 1 17353702140047 李雯瑶 女 武夷山二中 2 田径 福建师范大学 1 田径 2 17350124110308 黄煌 男 闽清第二中学 2 田径 福建师范大学 1 田径 1 17353104140066 董胤荣 男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游泳 福建师范大学 1 游泳 2 17350104140064 翁康杰 男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游泳 福建师范大学 1 游泳 1 17350102180039 卢亨智 男 福州格致中学 2 游泳 福建师范大学 1 游泳 1 17353503140040 许世湘 男 北京师范大学泉州附属中学 1 游泳 福建师范大学 1 游泳 1 17350427150659 杨思成 男 沙县第一中学 2 游泳 福建师范大学 1 游泳 1 17350582111772 苏雪婷 女 晋江市第二中学 1 田径 扬州大学 2 田径 3 17350524110126 许珍珍 女 安溪第一中学 1 乒乓球 河海大学 1 乒乓球 1 17350102110743 陈珂柔 女 福州格致中学 1 乒乓球 河海大学 1 乒乓球 1 17350602180002 吴丰照 男 漳州第一中学 2 排球 海南大学 1 排球 1 17353206140026 苑璟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足球 海南大学 1 足球 1 17350104140009 刘立滢 女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1 篮球 南昌大学 2 篮球 3 17353104140011 欧阳泽琳 女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1 篮球 南昌大学 2 篮球 3 17350602140020 杨黄诗绮 女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排球 南昌大学 2 排球 3 17353103180001 伊宇翔 男 福州第八中学三江口校区 1 篮球 湖南大学 1 篮球 2 17352206140030 屠旭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足球 湖南大学 1 足球 2 17350602180004 郭飞扬 男 漳州第一中学 2 羽毛球 同济大学 1 羽毛球 1 17352503180013 雷富凯 男 泉州市丰泽区剑影实验学校 1 武术套路 华中科技大学 2 武术 3 17351582111398 林益杭 男 晋江市子江中学 2 武术套路 华中科技大学 1 武术 1 17350102110784 陈雨佳 女 福州格致中学 1 羽毛球 中国政法大学 1 羽毛球 2 17350203140010 钟煜 男 厦门市湖滨中学 2 足球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1 足球 2 17350124110308 黄煌 男 闽清县第二中学 2 田径 集美大学 1 田径 1 17352211170053 谢国荣 男 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2 17353111150135 李逸俊 男 福州第七中学 1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2 17350211130007 孟浩然 男 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2 17350211130191 周宇炫 男 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2 17350211110332 杨境泽 男 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2 17350524111289 王武将 男 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2 17350603140006 黄屹杰 男 漳州市高级技工学校 2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1 17350211150779 林艺翔 男 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1 17353681140006 张少艺 男 龙海五中 2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1 17350603140007 林鹏辉 男 漳州市高级技工学校 2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1 17350602140007 许文杰 男 漳州市第二中学 1 游泳 集美大学 2 游泳 3 17353104140066 董胤荣 男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游泳 集美大学 2 游泳 3 17350102180039 卢亨智 男 福州格致中学 2 游泳 集美大学 1 游泳 2 17350481151147 郑海冰 男 永安市第十二中学 2 游泳 集美大学 1 游泳 2 17350427150659 杨思成 男 沙县第一中学 2 游泳 集美大学 1 游泳 1 17350602140008 黄文佳 女 漳州市第二中学 2 游泳 集美大学 1 游泳 1 17353602140006 陈鑫杰 男 漳州市第二中学 2 游泳 集美大学 1 游泳 1 17350402110035 陈晓栗 女 三明市实验中学 2 游泳 集美大学 1 游泳 1 17353211110428 陆盛芊 女 厦门集美中学 2 网球 西南石油大学 1 网球 1 17353211110428 陆盛芊 女 厦门集美中学 2 网球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1 网球 1 17353502140030 董雯雯 女 泉州体育运动学校 1 击剑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2 击剑 3 17350203110314 公思逸 男 厦门市湖滨中学 1 游泳 天津大学 1 游泳 2 17350602180005 魏玮浩 男 漳州市第二中学 1 游泳 天津大学 1 游泳 2 17353206151288 黄逸昆 男 厦门第六中学高中部 1 游泳 天津大学 1 游泳 1 17350212140089 叶婕 女 厦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2 赛艇 天津科技大学 1 龙舟 2 17352212140118 尚雨航 女 厦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2 赛艇 天津科技大学 1 龙舟 1 17350602180011 谢晓沫 女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游泳 东南大学 1 游泳 1 17350602150285 陈昊威 男 漳州第一中学 1 游泳 东南大学 1 游泳 1 17353206151288 黄逸昆 男 厦门第六中学高中部 1 游泳 东南大学 1 游泳 1 17350627180012 黄晨凯 男 南靖县第一中学 2 羽毛球 南昌航空大学 1 羽毛球 2 17350402150426 潘长禹 男 三明第二中学 2 羽毛球 南昌航空大学 1 羽毛球 1 17353104150728 郑鑫烁 男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2 篮球 南京邮电大学 1 篮球 1 17351206140035 江煜超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足球 南京邮电大学 1 足球 1 17353206140026 苑璟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足球 南京邮电大学 1 足球 1 17350181150314 叶志坤 男 福清第一中学 2 田径 太原理工大学 1 田径 1 17350602140021 吴荻 女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排球 北京师范大学 2 排球 3 17350302140015 彭凌 男 莆田第一中学 1 篮球 华侨大学 2 篮球 3 17351502151861 许明旭 男 泉州市第七中学 2 篮球 华侨大学 1 篮球 2 17350602110187 殷锐 男 漳州市第二中学 1 游泳 华侨大学 2 游泳 3 17350481110242 林雨琨 男 永安市第三中学 2 游泳 华侨大学 1 游泳 1 17350102180039 卢亨智 男 福州格致中学 2 游泳 华侨大学 1 游泳 1 17353502140063 王思思 女 泉州科技中学 1 游泳 华侨大学 1 游泳 1 17353104140025 陈天源 男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羽毛球 华侨大学 2 羽毛球 3 17353206140044 吴樾 男 厦门第二中学 1 足球 华侨大学 2 足球 3 17353203180035 林晓健 男 厦门市科技中学 2 足球 华侨大学 1 足球 1 17353212110158 何宸源 男 厦门市五显中学 2 网球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1 网球 1 17350627140001 陈杰伟 男 南靖县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1 跆拳道 吉林农业大学 2 跆拳道 3 17353203151733 林正泽 男 厦门第一中学 2 武术套路 兰州大学 1 武术 2 17350206151830 黄子回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游泳 西南大学 1 游泳 1 17350102152032 郭铭煜 男 福州格致中学 2 游泳 西南大学 1 游泳 1 17350102180039 卢亨智 男 福州格致中学 2 游泳 西南大学 1 游泳 1 17353208110402 陈芷欣 女 厦门外国语学校 2 游泳 西南大学 1 游泳 1 17350213140032 朱芷敬 男 内厝中学 2 跆拳道 北京科技大学 1 跆拳道 1 17353504140020 罗雅丽 女 泉州南少林国际学校 2 跆拳道 北京科技大学 1 跆拳道 1 17350206151830 黄子回 男 厦门第二中学 1 游泳 四川大学 1 游泳 1 17350102152669 池哲轩 男 福州第三中学 1 游泳 四川大学 1 游泳 1 17353602151972 林泽汉 男 漳州市芗城中学 1 游泳 四川大学 1 游泳 1 17353206151332 林佳欣 女 厦门第六中学高中部 2 游泳 四川大学 1 游泳 1 17350602140019 陈可青 女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排球 中南大学 2 排球 3 17350602140021 吴荻 女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排球 中南大学 2 排球 3 17350602140016 吴韵婷 女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排球 中南大学 1 排球 2 17353602140023 蔡舒宇 女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排球 中南大学 1 排球 1 17350602140017 周泽朋 男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排球 中南大学 1 排球 2 17353104140063 黄琳 女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排球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 排球 3 17353104140061 郑浛鑫 女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排球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1 排球 2 17353504140012 陈小艺 女 泉州南少林武术学校 1 跆拳道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1 跆拳道 1 17350102110743 陈珂柔 女 福州格致中学 1 乒乓球 华南师范大学 1 乒乓球 1 17350602180005 魏玮浩 男 漳州市第二中学 1 游泳 电子科技大学 1 游泳 2 17350602140018 方瀚辉 男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排球 西南交通大学 2 排球 3 17350602140007 许文杰 男 漳州市第二中学 1 游泳 广西大学 1 游泳 2 17350102110743 陈珂柔 女 福州市格致中学 2 乒乓球 贵州大学 1 乒乓球 1 17350802180004 王镜泰 男 福建龙岩第一中学 2 田径 上海大学 1 田径 2 17350124110302 林春峰 女 闽清县第二中学 1 田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 田径 3 17350206140040 李鑫阳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足球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1 足球 1 17353206140026 苑璟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足球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1 足球 1 17350203140034 李庆斌 男 厦门市湖滨中学 2 足球 广西师范大学 1 足球 1 17352203140038 夏伟 男 厦门市湖滨中学 2 足球 广西师范大学 1 足球 1 17350203140033 李庆祥 男 厦门市湖滨中学 2 足球 广西师范大学 1 足球 1 17352203140037 潘志诚 男 厦门市湖滨中学 2 足球 广西师范大学 1 足球 1 17350203180026 李境铭 男 厦门市湖滨中学 2 足球 广西师范大学 1 足球 1 17350628180040 陈思超 男 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 1 足球 东华大学 2 足球 3 17350102140005 郑锦锟 男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排球 北京交通大学 2 排球 3 17350104140049 黄悦 女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羽毛球 北京交通大学 2 羽毛球 3 17353102140046 李昊 男 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1 乒乓球 湖北工业大学 2 乒乓球 3 17352521110640 孙力晨 男 惠安县嘉惠中学 1 篮球 厦门大学 2 篮球 3 17353213110102 李谞杰 男 厦门市翔安区第一中学 2 棒球 厦门大学 1 棒球 1 17350802180004 王镜泰 男 龙岩第一中学 2 田径 厦门大学 1 田径 1 17350603140008 黄金平 男 漳州第一职业中专学校 1 武术套路 厦门大学 2 武术 3 17352211170053 谢国荣 男 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厦门大学 1 武术 2 17350211110332 杨境泽 男 厦门市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厦门大学 1 武术 1 17350211130007 孟浩然 男 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厦门大学 1 武术 1 17350782110351 张子玄 女 武夷山市第二中学 2 武术套路 厦门大学 1 武术 1 17353206140025 吴江建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足球 重庆大学 1 足球 1 备注: 证书等级:1: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2:二级运动员。 考试类型代码:1:高考;2:单独招生文化课统考。 录取优惠分值:1:不低于二本线(或相应控制分数线);2:不低于二本线(或相应控制分数线)的65%;3:不低于高校划定的文化单考合格线。
[福建] 澳门城市大学2017年内地本科招生资讯
境外独立招生、教育部认证学历,不占用高考志愿名额 国际化师资团队,开放互动式教学 澳门城市大学地处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澳门特区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等学府;其创立于1981年,经国家教育部主管部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其性质等同于海外留学,学生毕业后获大学颁发之毕业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之学历学位认证书,其学历学位,为中国教育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国际社会所承认。学生回内地后享受国家给予留学生的各项优待,同时也为将来想留学海外的学生提供一个优良的平台。 一、招生专业如下: 专业名称/名额 学制 授课 语言 专业范畴/方向 申请资格 录取原则 设计艺术学士 招生名额105 四年 中文 环境艺术设计 产品造型设计 会展策划设计 艺术品与文物复造 持有中国内地户籍; 参加2017年高考的应届生和复读生(文科生、理科生及艺术生) 普通文/理生:参考各省市划的本科第一,二批次分数线,择优录取; 艺术生:专业成绩过各省市联考的本科线,文化成绩(高考成绩)达艺术类本科线,按照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工商管理学士 招生名额150 四年 中文 市场学 人力资源管理 财务管理 国际企业 参加2017年高考的应届生和复读生(文科生、理科生) 根据学生高考成绩 来择优录取(参考各省市划的本科第一,二批次分数线) 应用经济学学士 招生名额60 四年 中文 城市经济学 文化经济学 创意经济学 国际款待与 旅游业管理学士 招生名额288 四年 中文 酒店管理 休闲和水疗管理 餐饮管理 会展管理 博彩和俱乐部管理 智慧旅游管理 国际款待与 旅游业管理学士 招生名额182 四年 英文 服务业管理学士 招生名额96 四年 中文 豪华旅游服务管理 资讯技术项目服务管理 物流服务管理 公共服务管理 航空及邮轮服务管理 服务业管理学士 招生名额38 四年 英文 社会工作学士 招生名额30 四年 中文 大学先修班 (预科班) 招生名额120 一年 中文 参加2017年高考的应届生和复读生(文科生、理科生及艺术生) 根据学生高考成绩及招生名额来择优录取 二、入学奖学金 种类 获奖资格 奖助方式 大学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2017年高考成绩达考试所在省/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50分,择优颁发。 豁免首年之学费和住宿费 二等奖学金 2017年高考成绩达考试所在省/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20分,择优颁发。 豁免首年之学费和50%住宿费 三等奖学金 2017年高考成绩达考试所在省/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择优颁发。 豁免首年之学费 澳门基金会奖学金 2017年高考成绩达考试所在省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且为我校注册新生之前4名。 资助澳门币3万元, 其后学年在学成绩绩点达3.0或以上可继续享有。 中国银行奖学金 2017年高考成绩达考试所在省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且为我校注册新生之前10名。 资助澳门币3万元 三、精英班—国际商务领袖实验班(工商管理学士) 报名资格及对象:报工商管理学士专业且高考成绩达一本线及以上的内地生,择优选拔。 名额:20名(全免学费) 精英班特色: 全英教学 小班教学 导师制:学院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商界精英担任学生的个人导师。 实习计划:学院组织学生参观各大工商企业和机构,认识企业的管理实质。此外,还安排学生在香港、内地或海外企业或城市大学在各企业设立的实习基地进行暑期实习。 跨文化体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第一个暑期将统一安排赴北美、第二个暑期组织赴欧洲和葡萄牙、第三个暑期安排赴亚洲,通过对上述地区的高校和企业的学习交流和考察,亲身感受跨文化体验,拓展国际视野。 四、重点班—国际旅游专才精英班(国际款待与旅游业管理学士) 相关信息稍后公布 五、申请方式及招生咨询 直接登入大学官网http://www.cityu.edu.mo 首页点击最上面的【网上报名】 申请时间:2017年5月1日开始网上申请 澳门城市大学招生事务处:周老师 15363556357/00853-85902710;庄老师 15338164655/00853-85902707
[福建]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鉴定表
附件: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鉴定表
[福建] 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将于本周末举行
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将于5月20日-21日举行,我省考试地点统一安排在福州市第十五中学(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44号),共有468名学生报名参加考试。
[福建] 关于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预申请毕业工作的通知
闽考院自〔2017〕11号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主考院校 :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核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更好的为考生提供服务。经研究,从2017年开始,我省实行自学考试考生网络预申请毕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毕业生网络申请 1. 自学考试毕业生预申请系统 符合毕业条件考生可登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http://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自学考试”——“毕业预申请”,登入“福建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个人管理平台――选择“毕业生预申请”系统申请预毕业(具体操作详见“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预申请毕业操作手册”)。 2.考生毕业预申请时间 考生毕业预申请时间与当次考试统考成绩公布时间同步,上半年5月份中下旬,下半年11月份中下旬,预申请系统关闭时间为现场确认截止日。具体详见“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公布。 二、预毕业生现场确认 符合毕业条件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入系统进行预申请毕业后,在毕业生现场确认期间(当次考试统考成绩公布时间延后3-5天)到所属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试点专业和衔接专业到所属主考院校自考办)提交毕业生材料(需提交的材料详见《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发放实施细则》)进行现场确认。 三、各级申请点工作要求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主考院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员和技术保障,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操作;做好技术调试、业务改进等准备工作,确保按要求做好预毕业生现场确认及材料初审工作。 从2017年开始所有预毕业生必须使用该系统申请毕业,其他申请方式不予接收受理。为确保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各级自考办应积极配合做好该项工作相关政策宣传。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5月11日
[福建] 香港浸会大学在闽招生咨询会
香港浸大现定于2017年4月9日于厦门市举行招生说明会,详请如下: 日期:2017年4月9日(周日) 时间:上午 9:30–11:30 地点:厦门第一中学一楼四号学术报告厅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文园路75号(高中部) 讲者:教务长、招生办主任、教授代表及家长代表 内容:录象播放、大学及专业简介、招生计划及答问咨询 对象:欢迎高三学生及家长、中学老师、传播媒体,以及有兴趣了解到香港升学的公众人士出席。 网上报名: http://ar.hkbu.edu.hk/pros/admiss_schemes/mainland/news/ 参加费用:全免 查询电话:852-3411 2220 电 邮:mainland@hkbu.edu.hk
[福建] 2016年福建省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结束
2016年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于12月14日顺利结束。据统计,共录取新生28483人,完成计划78.54%。其中,专升本录取15967人,完成计划74.9%;高起本录取159人,完成计划66.5%;高起专录取12357人,完成计划84.02%。考生可凭账号、密码登陆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eeafj.cn),进入“数字服务大厅”-“成考成招”-“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福建] 2016年福建省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启动
12月5日,2016年全省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动员培训会在省考试院会议室召开,部署招生录取相关工作,并开展录取工作人员岗前培训,标志着今年我省成人高招录取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工作安排,今年成人高招录取工作分常规志愿录取和征求志愿录取两个阶段,12月5日至9日为专升本院校录取;12月5日至6日为高起本院校录取;12月7日至9日为高起专院校录取。12月10日9:00-11日18:00为考生网上征求志愿,凡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成考成招”-“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征求志愿,12月12日至18日为征求志愿录取。全部录取工作将于12月18日结束。 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根据省招委会有关规定,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遗留问题学校处理”的录取工作机制。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统考成绩达到各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认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在录取时根据教育部和省招委会招生政策,对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并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进行纠正。录取工作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开通纪检监督电话:0591-86215628。
[福建] 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顺利进行
我省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于10月29日-30日顺利举行,全省共有考生44955人,其中:专升本 26109人、高起本 314 人、高起专 18532 人,共设置15个考区、46个考点、1493个考场。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本次考试总体顺利平稳,全省各考点考试秩序井然,没有发生试卷失、泄密和群体舞弊事件,平均每万科次发生违纪舞弊行为2.15例,创近年新低,实现了“平安成考”的工作目标。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院长陈明庆在省教育招生考试指挥中心,通过视频指挥系统检查、指导各地考试组织实施情况。 根据教育部、省招委会要求,省教育考试院周密部署,组织召开全省考务培训会和巡视人员培训会,贯彻落实教育部成考安全保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对全省各地进一步做好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考务管理和巡视员应履行的职责等提出明确要求;协调省招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成立2016年福建省成人高考安全保卫小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试卷保管期间,每天对试卷保密室进行抽查;加强考试过程管理,全省所有考场都安排在与省级监控管理平台联网的标准化考点,各考点均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仪、金属探测仪等防控高科技作弊的设备,把好考生身份确认和入场安检关,考试期间全部考场都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和录像;加大网上舆情与有害信息监控力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每天“零报告”制度,切实维护考试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福建] 规范管理,推进“平安成考”
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将于10月29日、30日举行。全省共确认考生44955人,其中专升本 26109人,高起本 314 人,高起专 18532 人;包含免试生56人。共设置15个考区,46个考点,1493个考场。根据教育部和省招委会要求,我院强化工作部署,以考试安全为核心,规范管理,推进“平安成考”。 一、抓好考生身份验证、资格审核,做好报名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成招报名环节中考生身份的验证,遏制社会助考培训机构对招生秩序的干扰,今年我院在成考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考生身份验证功能。将考生手机号码与本人绑定,手机号码设为唯一性,通过向考生发送短信验证码的方式,验证是否考生本人进行报名操作,达到良好效果。 今年成招报名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招委会文件精神,规范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核。继续实行二次专业志愿确认,考生报名时填报院校专业志愿,待11月下旬各院校实际招生计划数下达后,再次确认报名时填报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可根据个人专业发展需要,对报名时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调整)。 二、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席会议作用 要求各地招生考试机构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以考试安全为核心,以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为抓手,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形成联络通畅、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措施有力、不留死角的良好工作机制。考试期间会同招委会有关部门成立成考安全保卫小组,实时搜索、监测、研判涉考有害信息,及时处置涉及本省以及服务器在本省的有害信息。加大对各种危及成考安全与秩序、侵害考生利益行为的治理和打击力度,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 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清理整顿涉考培训机构和助考中介”,“清理打击大规模组织异地考试、替考”等专项行动。 三、强化考试管理,确保考试安全顺利 一是加强考务培训。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区、考点负责人进行考务培训,并要求考点对全体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重点进行职业道德、警示案例、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培训。 二是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各级考试管理部门逐级签订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责任书,切实增强考试管理人员及考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考务工作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三是积极开展诚信考试教育宣传周活动。要求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考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诚信考试教育。组织考生学习考试规则、考试纪律、违规处理办法,并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在每位考生领取准考证同时发放“致全省考生一封信”,做好刑九相关内容的宣传工作,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光荣、违规作弊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是要求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完善考试安全工作预案,在试卷保管和考试期间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重大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各地考前对本地区考试安全保密、环境综合治理和标准化考点网上监控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福建] 省教育考试院部署高中会考和高职招考考务工作
1月13日下午,省教育考试院召开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和高职招考考务工作视频会议,部署考试安全和考务管理工作,并开展考务培训。省教育考试院院长陈明庆出席会议并讲话,副院长陈峰主持会议。主会场设在省教育招生考试指挥中心,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及有关县(市、区)设分会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考务人员,各考点负责人与考务人员参加会议。 陈明庆强调,当前教育考试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考试安全面临着很大的挑战。高中会考和高职招考即将举行,各地各考点一定要强化考试安全意识、危机意识,克服经验主义和松懈麻痹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加强考试安全和组织实施工作,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努力实现“平安考试”目标。一是落实安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要把考试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严格执行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将安全保密任务层层分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同时,要认真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绝不姑息、迁就。二是人防技防并重,强化考务规范管理。要强化试(答)卷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做到无缝对接、操作规范。要实行人防和技防相结合,防范、打击替考、高科技手段作弊、群体性舞弊等严重舞弊行为。要严格按照考务操作规范组织实施考试,加强监考和考试巡视、督查工作。特别要加强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禁物品检查工作,严防将手机带入考场。要按规定做好网络涉考有害信息监控工作,落实好考试值班和报告制度。三是狠抓队伍建设,提高培训实效。要切实加强考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坚持选派思想好、素质高、信得过、靠得住的人员承担安全保密工作。要认真组织全员岗前培训工作,增强培训实效,提高考试工作人员考务管理能力和防范高科技作弊的能力。四是加强诚信教育,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要组织所有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加强对考生的考试纪律专项教育和违规处罚案例警示教育,营造诚信考试、守法考试的良好氛围。要制订完善的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提前做好相关条件准备,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应急预案模拟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陈明庆要求各地各考点坚持以考生为本,努力提供细致的考试服务。特别是对残疾、伤病等有特殊需要的考生,要主动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高职招考未设立考区的县(市、区),要做好考生到邻近县(市、区)参加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带队,确保考生集中食宿和路途交通安全。 会上,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和会成处有关同志分别就高中会考、高职招考的考务工作开展培训。 根据安排,2016年1月份高中会考和2016年高职招考将分别于1月16日-18日、23日-24日举行。全省高中会考报名人数共22.02万人,报考总科次59.41万;共设置83个考区,267个考点,108个上机考试考点。全省高职招考报名人数共6.08万人,其中普通高中生4.29万人、中职生1.79万人,共设置73个考区、84个考点、2402个考场。
[福建]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籍考生(已取得一门及以上课程合格成绩的)离开原报考省(区、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办理省际转考手续。2016年始省际间转考实行电子转考,既运用信息技术,以交换考籍电子档案方式实施省际转考的过程。 第三条 电子转考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办)开展的。省级考办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交换转考考生考籍档案。 第四条 考籍档案是办理考生转考的主要依据。考籍档案以电子方式保存为考籍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五条 省际转考要求 一、考生办理省际转考的,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须本人到各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自考办”)办理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主考院校成(继)院自考办(以下简称“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手续。 二、省际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三、转出要求 1、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2、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本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3、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 4、已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可以转出。其他实践课程(含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作业)成绩,不得转出。 5、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停考或者推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6、考生因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有误的,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更正考生信息后,才能办理转出。 7、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8、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出手续,当次不予补办。 四、转入要求 1、凡考籍转入本省的考生,其考试科目必须按我省相同专业课程的设置执行。已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凡与我省相同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一致者,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 2、转入考生应当在本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申办毕业手续。 3、考生自办理转出登记手续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予办理再转入的手续。 第六条 申请办理省际转考时间 一、 转出手续 1、网上预申请:上半年1月15日——2月14日,下半年7月15日——8月14日。 2、现场确认:上半年2月15日——3月1日,下半年8月15日——9月1日。(不含双休日) 二、转入手续 1、网上查档:上半年3月11日——3月25日,下半年9月11日——9月25日 2、现场办理:上半年3月15日——3月25日,下半年9月15日——9月25日。(不含双休日) 第七条 转出手续 一、考生转出手续 1、网上预申请:考生应登入“福建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提交考籍转出预申请,并打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预申请表》。 2、现场确认:考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省准考证、待转入省(市)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预申请表》到市自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 二、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考生考籍转出手续 1.接受考生考籍转出申请,查收考生提供材料,审核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三点规定。 2.运行福建省省际转考平台(转出模块),提取考生本省准考证号,补充完善考生转考考籍档案信息,删除不符合规定转出合格成绩课程,查看试卷笔迹图像是否完整等。(操作流程详见“省际转考工作手册”) 3.打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一式两份(转考申请点签字、盖章,考生确认签字),一份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另一份上报省考试院存档备查(上半年3月3日前,下半年9月3日上报)。 三、考生在考籍转出预申请现场确认后,在转入省未办理转入手续前,福建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将保持在籍(转出)状态,既不能再申请本省自考其他业务(如:报考、免考、省内转考、毕业申请等)。 第八条 转入手续 一、考生转入手续 1、网上查档:考生在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前,应登入“福建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确认省外考籍档案是否已到达我省。 2、现场办理:考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省准考证、转出省(市)准考证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到市自考办办理转入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 二、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考生考籍转入手续 1.接受考生考籍转入申请,查收考生提供材料,材料不全者不予办理手续。 2.运行福建省省际转考平台(转入模块),提取考生准考证号,审核考生转考电子档案,既审核考生个人信息是否正确,考生照片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是否有笔迹图像(2016年以后通过的理论课程考试都要求提供)等。如发现不符有关规定的,应及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操作流程详见“省际转考工作手册”) 3.审核无误后,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要求考生确认签字,并由申请点盖章后,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 4.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予每年4月初和10月初将转入考生材料(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省准考证、转出省(市)准考证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等),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三、 考生转入考试成绩信息将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并入省内准考证号。 四、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考籍档案 五、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机要渠道已送达我省的考籍档案,2016年后仍可以按原政策办理转入手续。 第九条 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对考生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利用管理和技术手段,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要求,强化计算机及网络防护,对电子档案收发、处理情况须进行记录和监控,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条 在省际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有与本细则 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2(1).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 2(2).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
[福建] 关于自学考试停考专业不再颁发毕业证书的通知
各主考院校,各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为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经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停考专业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具体时限详见附件。 请各单位根据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平稳过渡工作,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附件: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停考专业(104个)情况表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9月25日 附件: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停考专业(104个)情况表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 停考时间 不颁发证书 时间 020101 会计与统计核算(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082205 工业工程(本科段)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082220 工业工程(基础科段)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100301 临床医学(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100504 中医学(本科段)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A07 统计(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03 党政干部基础科(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05 统计(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08 农村金融(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09 基本建设财务与信用(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09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11 农业经济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14 教育(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16 价格学(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17 人口学(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18 公安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20 政治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21 税收(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22 海关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23 中医(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24 物资经济(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33 导游(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34 饭店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38 办公自动化(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020107 保险(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20108 保险(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20111 证券投资与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20113 土地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20212 企业财务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20231 劳动和社会保障(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20255 连锁经营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20276 环境保护与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30103 监所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30305 乡镇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30307 机关管理及办公自动化(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40202 思想政治教育(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40302 体育教育(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50407 音乐教育(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50408 音乐教育(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60102 历史教育(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60201 档案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70202 物理教育(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70302 化学教育(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0304 模具设计与制造(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0309 机电系统智能控制(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0604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0704 电子技术(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0706 通信技术(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0708 计算机通信工程(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0710 计算机网络(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0802 道路与桥梁工程(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1101 环境工程与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1102 环境工程(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1201 化工工艺(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1401 农产品储运与加工(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1403 农村机电(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2217 电子政务(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90102 农学(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90104 园艺(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90401 畜牧(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90701 农业推广(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100201 预防医学(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100901 卫生事业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20219 电力市场营销(专科) 现已停考 2017年 090608 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7年 090609 林业生态环境工程与管理(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7年 020103 财税(专科)(原财政) 2015年 2016年 020121 调查与分析专业(独立本科段) 2016年 2016年 020166 会展策划与管理(专科) 2015年 2016年 020206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科) 2015年 2016年 020242 会计(会计电算化方向)(专科) 2015年 2016年 030304 市政管理(专科) 2015年 2016年 050103 涉外秘书(专科) 2015年 2016年 050112 涉外秘书(独立本科段) 2015年 2016年 070102 数学教育(独立本科段) 2015年 2016年 080705 电子工程(独立本科段) 2015年 2016年 080722 应用电子技术(专科) 2015年 2016年 080801 房屋建筑工程(专科) 2015年 2016年 081301 印刷包装技术(专科) 2015年 2016年 082218 电子政务(独立本科段) 2015年 2016年 020115 经济学(独立本科段) 2016年下半年 2017年 020116 金融管理(中英合作专业)(专科) 2016年 2017年 020214 商务管理(中英合作专业)(专科) 2016年 2017年 030108 律师(基础科段) 2015年 2017年 031008 律师(本科段) 2015年 2017年 040104 财税(独立本科段) 2016年下半年 2017年 082201 管理工程(原工业管理工程)(专科) 2016年下半年 2017年 082207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 2016年下半年 2017年 082208 计算机信息管理(独立本科段) 2016年下半年 2017年 050102 秘书(专科) 2017年 2018年 050134 英语翻译(独立本科段) 2017年 2018年 050202 日语(本科段) 2017年 2018年 050215 经贸英语(应用本科) 2017年 2018年 050310 播音与主持(独立本科段) 2017年 2018年 050314 播音与主持(专科) 2017年 2018年 050410 美术教育(独立本科段) 2017年 2018年 050416 建筑设计(本科段) 2017年 2018年 050420 数字媒体艺术(专科) 2017年 2018年 050422 建筑设计(基础科段) 2017年 2018年 071601 信息管理与服务(专科) 2017年 2018年 080766 数字多媒体技术(专科) 2017年 2018年 080832 路桥施工技术与管理(专科) 2017年 2018年 081733 轮机工程技术(专科) 2017年 2018年 090305 中国茶艺(专科) 2017年 2018年
[福建]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转考对象:已取得一门以上(含一门)合格成绩的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地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当办理转考手续。 第三条 转考是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分为:省内转考和省际转考。 第二章 省内转考 第四条 省内转考采用网络转考方式。考生在省内跨市或跨县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取得转入地准考证号半年后,可登陆“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eeafj.cn)→自学考试→网上转考”申请办理网络转考。网络转考系统开通时间:上半年2月1日至5月15日,下半年8月1日至11月15日。网络转考考生无需到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第五条 考生在办理网络转考时,因转出与转入准考证信息不符无法办理的,必须到准考证号所属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修改信息后,再重新办理网上转考手续。 第六条 考生通过网络转考申请成功后,即时打印“省内转考申请结果”,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省际转考 第七条 省际间转考必须通过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未通过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的转考手续(如:考生自带考籍档案)不予承认。 第八条 省际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4门的合格成绩,其中毕业考核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作业)必须参加转入地组织的考核,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第九条 转出手续 一、考生已取得1门以上(含1门)课程合格成绩,因工作需要或调动须转往省外的,持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或合格成绩单到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二、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考生考籍转出手续步骤 1.接受考生申请考籍转出,查验考生提供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 2.运行“毕业审核”系统,进入“转出省外”模块。根据考生准考证号提取考籍信息,认真核对考生自然信息和合格课程及成绩。如发现考籍信息不符的,应及报省教育考试院确认、修改,再办理转出手续(具体操作详见系统帮助)。 3.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签名、盖章后,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 4.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福建省自学考试转出名单汇总表》。 三、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无误后,统一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以机要形式递送到有关省份(自治区、直辖市)。 四、考生自办理转出登记手续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予办理再转入的手续。 五、因未能及时送交《福建省自学考试转出名单汇总表》,导致考生转籍延误,其责任与解释工作由经办的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承担。 第十条 转入手续 一、 考生在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前,应当在转入地报名报考,得我省的准考证号(简称:现准考证号),并登陆“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自学考试→综合信息→福建省自学考试考籍转入名单”查看,确认省外考籍档案已到达我省,并记录下自己的“档案号”。 二、考生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现准考证原件、复印件,原报考所在地自考办出具的成绩凭证(单科合格证或成绩证明)原件、复印件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或《转考介绍信》,到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三、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考生考籍转入手续步骤 1.接收考生提供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报考所在地自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或《转考介绍信》)原件,并在现准考证复印件上注明考生“档案号”。 2.运行“毕业审核”系统,进入“省外转入”模块。根据考生提供的“档案号”提取考生转入考籍档案信息,认真审验考生提供的材料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合格课程及成绩等信息是否与提取的考籍档案信息一致。如发现信息不符的,应及报省教育考试院联系确认、修改后,再办理转入手续。信息核对无误后,在系统录入考生现准考证号,执行“省外转入”程序。(具体操作详见系统帮助) 3.打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省转入登记表》,签名、盖章后,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 4.在每次考籍归档(1年3次:2月15日、5月15日、11月15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福建省自学考试省外转入考生对照表》,并按表格顺序附上考生现准考证复印件(注明“档案号”)和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名)。 四、凡考籍转入我省的考生,其考试科目必须按我省相同专业课程的设置执行。已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凡与我省相同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一致者,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 五、省教育教育院负责在每次考籍归档前,处理省外转入考生合格课程成绩和电子图像信息并在官网上公布。考生可在官网“历史成绩”中查到省外转入合格课程成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福建]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进一步完善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毕业申请 第二条 毕业申请条件 凡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证书: 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3.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4.课程免考、转考手续办理完整,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5.申请本科专业毕业证书的还应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毕业申请时间及地点 1.毕业申请时间:每年的4、10月自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不含双休日) 2.毕业申请地点: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考生到当地自考办办理毕业申请;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和衔接考试专业考生由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毕业申请。 3.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 毕业申请所需材料 考生毕业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自考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课程合格证或其他成绩证明材料(经审批的免考申请表、转考凭证等)。 3.《毕业生申请表》和《毕业生鉴定表》。其中,《毕业生申请表》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数字服务大大厅→自学考试”下载,《毕业生鉴定表》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自学考试→综合信息→资料下载→表格下载”下载,并按表格说明填写相关内容。 4. 本科毕业生除了提供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外,还须提供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如果本科毕业生的专科及专科以上前置学历证书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号、姓名、性别等),与现身份证信息不符的,还应到原发证单位提交更正申请。 第三章 受理毕业申请 第五条 当地自考办、主考院校自考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考生毕业申请,并审核考生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本科专业要求查验专科原学历证书原件,并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章。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并退还考生。 第四章 毕业注册 第六条 各地自考办、主考院校自考办在受理毕业申请的同时进行毕业注册。毕业注册时,考生二代身份证信息须与考生信息总库中的信息一致。通过“毕业审核”系统内“毕业注册”模块打印《单个注册核对单》,经考生当场校对有关信息,并签字备案。 第七条 如果考生姓名中含生僻字而电脑无法显示的或确须更正姓名的,受理自考办应手工申报《毕业生姓名更正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 如果考生身份证号从15位升至18位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更正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并通过“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修改后,导出相关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九条 如果考生为军人,应取军人证数字前6位加8位出生年月日再加4个“0”(如:******198205010000)。 第五章 毕业审核 第十条 审核流程:当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初审→主考院校复审→省教育考试院终审。 第十一条 各审核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专职从事自学考试的工作人员参加毕业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审核内容 1.审核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必考课程是否合格、完整。 2.审核选考课程的门数及学分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是否一致。 3.审核顶替英语课程的学分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是否一致。 4.审核合格课程电子档案是否完整及笔迹是否一致。 5.审核考生是否存在违纪记录,是否须推迟毕业。 6.查验本科毕业生的原专科学历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当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1-4款对每一份毕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毕业审核”系统中录入预毕业生数据。根据系统内设置的专业考试计划进行课程添加或删除,确保预毕业生课程库完整、准确(本科专业要求在系统“免公证录入”模块中录入原专科学历系我省自考毕业的证书信息)。 初审后,各地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通过的毕业材料上报到省教育考试院。毕业材料包括:“毕业审核”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毕业生简表》、《毕业生统计简表》和《毕业生姓名更正情况登记表》;本科专业毕业生原专科学历证明材料(按《毕业生简表》的名单顺序排序)。 第十四条 各主考院校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第十二条1-5款要求,在“毕业审核”系统中复审其所属毕业生。复审后,通过系统自动生成打印《毕业审核情况表》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有条款要求对所有毕业生进行终审。终审后,省教育考试院将统一打印《毕业证书》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未通过终审的,省教育考试院将考生名单反馈给当地自考办或所属主考院校自考办,由当地自考办或所属主考院校自考办告知考生本人。 第六章 毕业证书验印与颁发 第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主考学校依据《毕业生名册》,在《毕业证书》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上验印。 第十七条 验印后由各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向考生颁发《毕业证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档案袋》(档案袋内包括以下材料:①关于寄发自学考试毕业生档案的函,②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鉴定表,③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发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毕业证明书和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同等效办。 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毕业生,须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持报纸、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办理手续。 第七章 毕业证书认证查询 第十九条 毕业证书真伪可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验。毕业生电子注册未上网前,毕业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认证系统进行学历认证,并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开具学历认证书。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参加毕业审核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对考生负 责、对自学考试质量和信誉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省自考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毕业注册、审核、验印等工作。对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将进行严肃 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
[福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教考试[1996]3号 (1996年3月27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专门技能等。 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 第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制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 制定全国协调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要求和考核大纲; 审批和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 监督、检查、评估各地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省考委负责管理本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省考委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制定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组织报名工作,安排考核时间,确定考核地点(场所); 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工作;组织考核管理人员及考核教师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 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 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颁发考核合格证。 第七条 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日常管理机构。省考办应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第八条 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主考学校的职责是: 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 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 具体实践考核工作,评定成绩; 协助省考委选择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地点(场所); 完成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主考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 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备案。 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应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 第十条 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 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 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进行实验、实习等工作。 第三章 报名及考核地点(场所) 第十一条 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考委确定。 第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和所需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一般应设在主考学校,也可设在其他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 逐步建立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基地。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 在确定开考专业时,必须充分论证有关实践性环节学习与考核的可行性及条件。 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在制定专业考试计划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其内容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编制考核大纲及考核实施细则,并提前半年公布。考核一般应集中时间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的考核 实验是帮助应考者印证、理解和巩固基础理论,培养实验技能、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环节。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 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 (1)实验目的; (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 (3)实验项目; (4)实验的基本要求; (5)实验报告; (6)必读和参考书目; (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应考者按照实验考核大纲进行实验,记录实验内容和心得体会,实验结束时写出实验报告。 接受实验的单位要根据实验人数,按一定比例选定若干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定实验和考核任务。对应考者在实验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主者学校根据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和实验单位评语,组织答辩,并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设计的考核 课程设计是从属于某一门课程的设计,主要考核应考者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理论和技能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 (1)课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 (2)设计题目或设计任务; (3)设计内容; (4)必要的数据和要求; (5)计算要求; (6)具体实施意见; (7)完成的时间; (8)参考资料; (9)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课程设计的实施步骤:(1)根据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拟订具体的设计方案,进行课程设计;(2)编制课程设计说明书。课程设计说明书是课程设计工作的整理和总结,主要包括设计思想和设计两大部分,一般为:目录(标题及页次),设计任务书,设计内容,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参考资料编目等。 成绩评定。课程设计完成后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答辩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 毕业论文(设计)是考核应考者科研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内容、方法。 应考者根据考核大纲的要求,提出选题申请,经主考院校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列题,并由主考学校推荐或指定指导教师。 选题申请批准后,应考者根据选定课题内容与实际条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应考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先经指导教师评阅,提出意见,报送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评审,对确定完成课题任务并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者,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教师组成答辩工作小组。 答辩和评分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一般程序为: (1)应考者先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及主要内容; (2)答辩小组成员向应考者询问; (3)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对应考者的论文(设计)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能的考核是指对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的考核。 专业技能的考核按各专业课程考核大纲、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经成绩评定及格及以上者即为合格。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先按百分制评分,再折算成五个等级为最后成绩。90至100分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中等,60至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对一些特殊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计分或只采用及格(合格)和不及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参加下次考核。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免考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应考者的成绩档案由省考办统一管理。考核结束后,主考学校或有关单位将考核资料、考核成绩册等上交省考办。 第二十六条 每次考核结束后,向应考者公布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考委颁发考核合格证。 第六章 考核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包括报名费、考核费等。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文件规定,参照当地普通高等学校有关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标准,结合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由省考委及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费用收取标准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随着国家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及实际开支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委托开考专业,由委托考核部门向省考委交纳实践性环节考核补助费。 第三十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由省考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三十一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应考者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由省考委宣布考核无效或取消考核成绩等。 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及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全国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3月3日发布) 国发[1988]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作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心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季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要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福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 (1992年10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学历层次水平和质量要求相一致。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应体现专业和课程的特点,考核应考者系统掌握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树立良好学风。 第四条 命题必须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颁发试行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颁布的课程自学考试的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依据。 第五条 加强命题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六条 命题应按照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进行,内容稳定、考试次数多、规模大的课程以建立题库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命题与辅导相分离。建立健全命题工作保密制度。 第八条 命题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事业部门的年度预算;业务部门委托考试的专业和课程,命题经费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二章 命题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三级命题体制。 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省考委不得另行安排和自行命题考试。 使用全国统一命题和省际协作命题试卷,省考委不得进行改动。 第十条 命题工作应在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领导下,由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组成课程命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应设立命题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开考专业十个以下(含十个)的,专职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五名,每增设五个专业增加一至二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全国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或委托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全国考委聘任。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省考委聘任。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十人;省际协作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七人;省级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五人。每门课程组配试卷或入闱命题的教师应为二至三人。 命题教师选聘应有地区和高等学校的代表性。被聘教师所在学校应对聘任工作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编制试题、审题、组配试卷、题库建设等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全国统一命题题库的使用由全国考委决定;协作命题题库的使用由协作省考委协商确定;省级命题题库的使用由省考委决定。 题库的贮存、保管、使用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题库在使用过程中,应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省考办应具备贮存题库的设施和用房,建立题库的技术档案,配备专人负责,并积极创造条件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题库管理。 第十六条 命题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命题人员及职责 第十七条 课程主命题教师是课程命题的业务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身体健康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 课程主命题教师的职责是: (一)负责提名和推荐本课程命题教师人选; (二)起草课程命题实施意见,设计课程试卷蓝图; (三)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全体命题教师学习、讨论有关命题文件,实施命题; (四)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审题教师对所命试题进行审定; (五)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试卷组配工作,并对题库和考试试卷质量负责; (六)参与课程试卷的质量分析。 第十八条 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也可以有 少量在教学第一线的讲师。 命题教师必须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命题任务。 第十九条 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是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作风严谨、有独立工作能力、熟悉命题工作和教育测量学等有关知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全国考办或省考办正式干部。 命题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规划和工作安排; (二)组织课程主命题教师制定课程命题文件,设计试卷蓝图; (三)组织实施命题,指导和参与命题、审题、组卷工作,协调和处理命题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实施试题的质量分析; (五)负责题库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命题程序 第二十条 课程命题领导小组在命题前应对命题教师进行教育测量学理论、自学考试的性质与特点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并组织试命题。 第二十一条 命题组应在熟悉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制定下列文件: (一)命题实施意见; (二)试卷蓝图; (三)命题教师任务分工表; (四)样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考试大纲和教育测量学的要求编制试题。编制的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不超纲;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不出现政治性、科学性错误;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 制定评分标准,需包括对应考者的逻辑思维、综合应用和语言表述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按考试大纲、命题实施意见和试卷蓝图的要求审定试题。审定合格的试题应按科学的分类方法贮入题库。 第二十四条 按照试卷蓝图的规定组配试卷。 每份试卷要突出课程的重点内容,覆盖考试大纲的各章。 组配的试卷须使不同能力层次试题的分数和不同难易程度试题的分数比例适当。 每次考试必须组配若干套平行试卷,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随机确定考试试卷。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全国考办及省考办应组织力量对试卷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将结果贮入题库。 第五章 保密纪律 第二十六条 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均属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七条 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本课程自学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命题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命题工作的文件或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课程主命题教师、组配试卷教师、命题教师在聘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该课程自学考试有关的辅导活动(包括担任助学单位的职务或名誉职务)。 第三十条 所有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汇报命题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命题工作纪律。凡违反者,取消其命题人员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全国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布的有关命题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福建]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1〕10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2012年研究生招生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继续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优化,进一步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全面规范录取管理,推动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创新研究生招生体制机制 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要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教育发展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选拔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按照“提高质量、突出创新、优化结构、理顺体制”的总体目标,推进研究生招生考试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和内容体系等方面的改革。要加快评价方式改革,把对考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考查作为改革的重点。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考试内容,提高选拔的有效性,使优秀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要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和各个专业学位专业特色,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方法和内容体系的研究,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与生源特点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评价体系。2012年管理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实行综合能力考试的试点将扩大至7个相关专业学位,同时部分高校将进行经济类专业学位综合能力考试的改革试点。 二、着力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 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提升研究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重要举措。各招生单位要按照“以增量促存量”的原则,做好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的结构调整。2012年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增量主要用于专业学位,存量部分要将学术型的计划按不少于5%的比例调减,用于增加专业学位计划。要统筹合理安排各个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防止出现个别专业计划过于集中的现象,过去几年个别学校安排MBA等专业学位招生计划过多的要进行调减。各招生单位要在专业学位教指委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性质、特点、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在校管理与待遇、奖助制度以及未来职业发展方面等考生最关心的问题的宣传,帮助考生充分了解专业学位,吸引优秀生源报考。 三、强化考试安全责任,防范打击高科技舞弊行为 考试安全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第一要务,防范和打击高科技舞弊是研究生招生战线的重大责任。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深入分析研究高科技团伙舞弊的技术特征、组织方式和活动规律,按照“人防技防结合,防范打击并重,教育法制齐抓,联席会议部门共管”的思路,有针对性地构筑防范和打击高科技团伙舞弊的体系。要积极推进标准化考场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配足配齐能够有效防范高科技舞弊的设备。各省级教育考试招生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相关考务改革带来的工作调整、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等工作。加强对考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着力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反作弊的识别能力。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考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营造诚信考试的舆论环境。要加强考试法规建设,加大对作弊考生处罚力度。 四、改进录取办法,促进生源合理流动 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扩大复试比例,促进生源合理流动,发挥招生单位在人才选拔中的主导作用,2012年起对全国统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划线区域进行调整。除原三区(西部)不变外,原一、二区(东、中部)的21个省份合并做统一要求。各招生单位可以在国家确定的考生复试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招生录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招生考试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作风建设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保障。各招生单位和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三风”建设的要求,抓好研究生招生系统的行风建设。要改进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要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要有效预防和严厉惩处命题、监考、阅卷、复试和录取等环节中的违规行为和不作为行为,严肃查处和中介机构勾结参与招生、牟取利益的工作人员,纯洁招生队伍,净化招生考试环境,杜绝不良之风对招生工作的干扰,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附件: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分为中央(地方)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或联合)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命题而进行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九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组织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组织实施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单考招生限额。 (六)制订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开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名单,公布年度推免生限额。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招生单位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四)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五)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六)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考试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受理考生信访,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七)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八)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人员开展培训。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五)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要求上传并公布。 (六)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七)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八)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九)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分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可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招生单位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六)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2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三)、(四)、(五)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三)、(四)、(五)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林业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等13个专业学位类别可设置单独考试。 第二十一条 推免生须是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生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报考单位复试并被录取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其他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二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 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二十三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四条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准考证由考生自行在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 第二十五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七条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学术型硕士生要突出基本理论的考查,专业学位硕士生要突出实践能力的考查。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三十条 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统考生的考试科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统考试题。 第三十二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三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术型研究生招生初试科目一般为四个单元,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五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第三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初试科目一般为四个单元,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体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文物与博物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初试科目设三个单元,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初试科目设两个单元,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硕士、应用统计硕士、税务硕士、国际商务硕士、保险硕士、资产评估硕士初试增设经济类综合能力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 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第三十八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九条 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四十条 报考单独考试及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考生必须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报名、考试。其他考生到本人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报名、考试。 第七章 评 卷 第四十一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联合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统考科目具体的评卷细则和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提倡有条件的省(区、市)初试统考的英语、思想政治理论等科目实行网上阅卷。 第四十二条 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评卷点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负责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各地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将自命题部分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报教育部。合成后的考生成绩由招生单位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 第八章 复 试 第四十七条 复试是对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查。复试是硕士生招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教育部制定并公布参加统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招生单位以国家基本分数要求为基础,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要求。经教育部批准的自行确定复试分数线的高校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办法,并事先公布。 第四十九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五十条 招生单位对拟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在2011年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工作由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实施。 第五十一条 对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必须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第五十二条 审计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三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四条 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 剂 第五十五条 要重视做好调剂工作,特别是对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专业跨学科的调剂复试要给予支持。对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农学学科门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考生(仅限于参加统考或联考的考生)的调入和调出在考试科目的要求方面可从宽掌握。 第五十六条 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 第十章 录 取 第五十七条 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2012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以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2012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加分优惠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第五十九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录取名单须经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检查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议审查。 第六十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六十一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六十二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六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六十五条 招生单位要充分利用考生的诚信记录,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对在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考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考试作弊的在职人员要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单位。 相关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将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十六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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