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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简章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并经教育部核准,制定本招生简章。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须为学历教育注1)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全国联招): 1.港澳地区考生,具有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和②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 2.台湾地区考生,具有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和②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3.华侨考生,考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均须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两年内注2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注3,其中考生本人须在报名前2年内(即2020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在住在国实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注3。 若考生本人或其父母一方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注4、5年内注5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注6,且考生本人在报名前5年内(即2017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在住在国实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注6的,也可参加报名。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其中3月1日至15日为网上报名时间,3月16日至31日为报名确认时间。 (三)报名方式 采用网上报名和报名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港澳台考生实行网上报名确认,华侨考生实行现场报名确认。 1.网上报名(包括所有考生) (1)网报入口:全国联招管理系统考生端(以下简称报名系统),网址:http://www.eeagd.edu.cn/lzks/。 (2)网报流程:注册——输入报考信息并上传材料——上传照片——缴付报考费(仅限内地考区,550元人民币/人)——预约现场确认时间(仅限华侨考生)——提交报名确认。报考费一旦缴交,恕不退还。 (3)考生应上传个人证件正反面照片,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均应在有效期内。 (4)考生应提供其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须为学历教育)的证明材料。应届高中毕业生须上传毕业中学开具的毕业证明及高一到高三上学期的成绩单正本。往届生须上传高中毕业证书(证明)及高中三年成绩单正本。持国外学历的考生须同时上传我国驻外使(领)馆对其学历证明材料所做的认证书(中文版,须注明是否学历教育)。 (5)持港澳地区学历的港澳台考生须在毕业中学所在地报考。 2.网上报名确认(仅限港澳台考生) 港澳台考生实行网上报名确认,由各考区负责确认在本考区考试的港澳台考生报名资格。考生应及时登录系统查看确认结果。确认不通过的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更正有关信息并再次提交,逾期不再受理。选择在香港、澳门参加考试且报名确认通过的考生须按报名点要求按时缴交报考费,否则不予参加考试。 3.现场确认报名(仅限华侨考生) 华侨考生实行现场确认报名,由广州报名点(暨南大学)负责。考生在现场确认报名时须向报名点提交以下报名资料,所有提交的资料需为正本,其中应届生毕业证明、成绩单、国外学历及华侨居留权认证书须留下备查。①与其具有华侨身份父母一方法律关系的证明文书(如考生父母均已离世,需出具考生父母华侨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法律材料);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本人及其父母一方获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书(中文版,须注明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时间及两年内实际累计居留时间),或已取得住在国合法居留资格认证书(中文版,须注明本人及其父母一方已取得住在国合法居留资格的连续时间及5年以内实际累计居留时间);③考生本人及其具有华侨身份父母一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④网报时提交的学历证明材料原件。若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须出示同我国和其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居留权认证,和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开具的认证书(中文版,须注明取得居留权的时间)。 考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报名点现场确认报名的,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报名点同意后方可委托亲属代理确认,确认时应出示考生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考生亲笔签署的委托书及考生报名材料。每位代理人只能为一名考生办理确认手续。 (四)各考区报名确认负责机构及联系方式 1.北京: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东路9号,邮政编码:100083,电话010—89193989,010—82837212)。 2.上海: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465号,邮政编码:200433,电话021—35367070)。 3.福州: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地址: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邮政编码:350003,联系电话0591—86215678)。 4.广州:暨南大学(石牌校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邮政编码:510632,电话020—85220130)。 5.香港: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地址: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电话00852—36288787,00852—36288711)。 6.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地址:澳门约翰四世大马路7—9号一楼,电话00853—28555533)。 二、报名资格审核 (一)报名结束后,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包括身份审核、学历审核及华侨考生的出入境记录审核。持内地(祖国大陆)学历的考生信息,由考生毕业中学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学历查验。 (二)联招办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后,在网站公示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公示信息包括考生的姓名、性别、资格类别等。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并经公示的考生方可参加联招考试。公示后被举报查实资格造假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和录取,已参加考试的取消考试成绩,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三、考试 (一)考试科目 理工类考试科目为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文史类考试科目为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每科满分为150分,每个考试类别满分为750分。 考试内容和要求参见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入学考试(理科、文科)考试大纲(第3版)》。 (二)考试时间 5月21日(周六):09:00—11:30中文 13:30—15:30英语 5月22日(周日):09:00—11:00数学 13:00—15:00物理、历史 16:00—18:00化学、地理 (三)考试地点 全国联招分北京、上海、福州、广州、香港和澳门六个考区,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选定考试地点后不得再修改。 (四)答题方式 全国联招考试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阅卷。考生在考试时必须按规定在专用答题卡的指定区域内答题,在指定区域外答题不予计分。 (五)其他事项 1.全国联招不组织体育类、艺术类统考。报考高校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术科考试,术科考试时间、地点及具体要求由有关高校确定,考生应尽早与拟报考的高校联系。 2.准考证约考前五天起可在报名系统下载打印。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考区均有相应的疫情防控及考务要求,考生务必留意并遵循所选考区的要求。 四、志愿填报 (一)6月中旬公布考试成绩,6月下旬网上填报志愿。 (二)填报志愿前,考生应在报名系统首页认真阅读招生专业目录,了解高校基本情况、招生专业、收费标准、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原则及其他注意事项。 (三)志愿填报采取平行志愿方式。考生可填报10所高校本科志愿,每所高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是否服从调剂选项;报考预科的考生可填报5个高校预科志愿。 (四)填报志愿时,同一批次同一院校,考生可同时兼报普通类专业和体育类、艺术类专业。 (五)体育类、艺术类术科考试不合格或未参加术科考试的考生,不得填报相应的体育类、艺术类专业。 五、录取 (一)7月初组织录取工作。录取工作实施网上录取,分为本科和预科两个批次,按照“先本科、后预科”的顺序,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二)高校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志愿及本校招生计划,按照招生简章中的录取原则,在联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择优录取新生。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联招办核准后方可办理录取手续,并据此打印加盖联招办录取专用章的录取名册。高校根据经联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向考生寄送加盖本校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 (三)被录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须在当年7月15日至9月30日登录报名系统上传高中毕业证书(证明)及高三下学期的成绩单。 六、新生报到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相关要求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学生入学注册时,应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与内地(祖国大陆)同校同专业学生相同。新生入学后,根据高校安排进行身体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仅专业受限者,可商转其他专业。录取就读预科的学生经过一年学习后须参加录取高校组织的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本科阶段学习。 七、违规处理 在联招报名、考试等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处理。 八、其他 (一)考生可在报名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下载电子成绩证书。可在“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信息网”(https://www.gatzs.com.cn)上查询有关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及高校信息。 (二)学生在校期间,高校按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进行管理。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享受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待遇。 (三)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由高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四)具体报名、打印准考证、公布成绩、填报志愿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请留意联招办和报考点公告。联招办地址及联系电话: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69号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大楼,86—20—62833628转7。 (五)如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需调整考试时间或提供核酸检测报告等,具体工作安排或要求另行通知。 注释: 注1:须在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级中等学校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非学历教育经历不符合报名条件。 注2:指连续的两个自然年内。 注3:1个月按30天计算,不少于18个月即不少于540天。 注4:一般情况下,具有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者,在遵守当地法律前提下,无须每年签证,可以凭权证多次自由出入居住国,也没有时间限制,不用去移民局更新或者延长手续。而合法居留资格,则是有有效期的,有效期满后必须到移民局办理延长手续才可以继续居留。居留期限是判断是否为长期居留权或永久居留权的主要依据。如“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签证是10年有效期签证,应属于合法居留资格。 注5:指连续的五个自然年内。 注6:1个月按30天计算,不少于30个月即不少于90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 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
[福建] 2022年福建省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召开
10日,2022年全省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召开,副省长、省招委会主任李德金出席并讲话。 李德金指出,今年福建省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人数创历史新高,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实之又实、慎之又慎做好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各项工作,确保实现“健康研考”“平安研考”。 李德金强调,要抓紧抓实考试组织各个环节,严把安全、考务、纪律、命题等关口,严格落实全流程管理,严密防范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万无一失。要精准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组考要求,细化完善工作方案,做到“一考区一方案、一考点一方案、一高校一方案”,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健全应急处置机制。要以考生为本,加强综合治理,将“暖心服务”贯穿组考全过程,营造舒心考试环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招委会工作机制,确保研考平稳安全有序。
[福建]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视频会议部署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
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1年12月25日至27日举行。11月18日,教育部会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召开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考试安全工作。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翁铁慧出席会议并讲话。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局负责同志部署相关工作。 会议要求,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使命,清醒认识当前研考安全工作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充分做好应对风险挑战的各项准备,全力确保实现2022年“平安研考”的目标任务。 会议强调,要坚持“严格、精准”,将组考防疫列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工作重点,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的防疫组考要求,完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及涉考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坚持“安全、规范”,加强试卷安全保密,加强考生入场检查,加强考中监考、巡考,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平稳有序。要坚持“共管、共治”,强化治安管控,集中开展清查整治行动,切实净化考点周边治安环境;强化网上巡查,及时处置涉考有害信息,坚决打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清理整顿不法助考培训机构,进一步净化考试环境。 会议指出,要以考生为本,进一步优化考生服务。各地要及时发布考试信息及本地组考防疫相关要求,特别要提醒广大考生尽量减少考前14天不必要的聚集和跨地区流动。及时回应考生关切,为考生参加考试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会上,辽宁省、广东省作经验交流发言。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负责同志及研究生招生单位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福建] 2021年我省成人高考顺利结束
10月24日,为期一天半的2021年成人高考顺利结束。我省共有12.9万名考生参加本次考试,其中专升本6.9万人,高起专6万人。共设置42个考区、133个考点、4326个考场,安排防疫备用隔离考场435个、普通备用考场284个,抽调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1万余名。全省各地考试过程平稳顺利,考场秩序井然,考风考纪良好,没有发现失泄密、有组织的团伙舞弊和高科技作弊现象,实现了“三无一稳”目标,做到平安考试、健康考试、公平考试。 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高度重视成人高考工作,李德金副省长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像抓普通高考一样抓好成人高考工作,务必以“一万分”的努力防止“万一”的发生;厅党组专门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判成人高考安全形势,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压紧压实各地主体责任,全力确保成人高考平安顺利、万无一失。省教育厅派出4个指导组,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带队,赴各考区考点开展考前、考中指导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在考前由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带队深入9地市和平潭进行现场检查指导、确保考前问题归零,并从院内及公办本科高校抽调70余名熟悉考务工作的精干人员组成巡考组,赴各考点驻点巡考,全面加强考试指导和监督工作。考试期间,教育部考试中心、考试院分别召开调度会,细化和明确考试要求,强调疫情防控,进一步压实各地主体责任;厅领导全程坐镇省教育招生考试指挥中心实时巡考调度,公安、卫健、网信、工信等部门联合值班、集中办公;各级党委政府、招委会领导靠前指挥辖区内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共同为考试安全保驾护航。 考试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严格规范组织成人高考答题卡扫描、网上评卷以及成招录取工作,确保今年我省成人高考高招工作公平公正、平安顺利。
[福建]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体育局、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体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以下简称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改革,强化规范管理,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多年来,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取得明显效果,为探索体教结合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模式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在考试招生、在校管理等方面距离新时代新要求仍有差距。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体育精神,弘扬体育道德风尚,不断提高人才选拔的公平性和科学性。明晰工作定位,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具有较高体育竞技水平的学生,为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重大体育比赛和国家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提供人才支撑。突出问题导向,严格招生程序,完善评价机制,着力解决个别学生文化成绩和体育竞技水平偏低,个别高校考试组织不规范、在校管理不严格,个别地方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造假等问题。尊重教育规律,深化体教融合,强化培养过程管理,健全学训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学生运动技能、竞技水平和学业水平,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政策执行,强化信息公开,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加大违规查处力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优化招生项目范围 有关高校要紧紧围绕高水平运动队工作定位,在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项目(包括足球、篮球、排球项目等)范围内,按照教育部评估确定的项目,结合学校实际,根据本校运动队建设规划,确定运动队招生项目和招生计划。要重点安排群众基础好、普及程度高、竞技性强的体育项目。探索与地方试点建设“一条龙”体育人才培养体系衔接,不断优化项目设置。 对于不具备相关师资、设备、场地等组队条件、退队率超过20%的高校,和非奥运会或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项目、未设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生源严重不足且连续两年录取数为零的相关项目,不再安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本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已涉及的运动项目,不安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质量的综合评估,建立完善招生高校和项目准入退出机制,将参加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重大体育比赛情况作为重要评估指标,原则上连续三届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没有学生参赛的项目,不再安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三、严格报考条件和资格审核 2024年起,符合生源省份高考报名条件,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称号者方可以报考高水平运动队。2027年起,符合生源省份高考报名条件,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称号且近三年在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者方可以报考高水平运动队。有关高校可进一步提高报考本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具体条件要求。 各地体育部门要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优化工作程序,抓紧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赛后即时授予,尽快建立数据波动较大、短期集中操作异常情况的预警处置机制,坚决打击和防范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造假行为。高校要加强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健全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重点加强对考生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的核验。要通过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进行逐一比对,对发现疑似有问题的证书,要商请相关体育部门予以进一步核查。高校要对考生的基本报考信息、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及参加赛事名次等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改进考试评价方式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采取“文化考试+专业测试”相结合的考试评价方式。2024年起,高水平运动队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全部使用全国统一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专业测试全部纳入全国统考,由国家体育总局牵头组织实施,高校不再组织相关校考。探索利用更多现代技术手段,客观测试学生体育运动水平。2024年前,高水平运动队尚未纳入全国统考的项目专业测试,原则上应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成立高校体育类考试招生指导委员会,宏观指导高校体育类考试招生等相关工作。 五、提高文化成绩要求 有关高校要结合本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要求,合理确定本校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考生文化课成绩要求,2024年起,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对考生的高考成绩要求须达到生源省份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他高校对考生的高考成绩要求须达到生源省份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0%。对于体育专业成绩突出、具有特殊培养潜质的考生,允许高校探索建立文化课成绩破格录取机制。破格录取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提前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破格录取考生名单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核准后予以录取,并在学校招生网站进行公示。 六、完善招生录取机制 有关高校要详细明确运动队各项目(分性别、分位置或小项)的招生计划。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相关高校最低要求且专业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填报相关高水平运动队志愿。高校按照招生计划,依据考生专业测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坚持优中选优,强化对考生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风尚的考察。2024年起,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学生中,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招生高校相关专业在生源省份录取分数线下20分的学生,可申请就读相应的普通专业;其余学生限定就读体育学类专业,原则上不得转到其他类专业就读。对兴奋剂违规考生,取消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计入考生诚信档案。 七、加强入校培养管理 高校要严格组织新生入学复查,对于体育专项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要组织专门调查。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录取资格的学生以及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学生入学时应与高校签订协议,认真履行参加训练和比赛的义务。高校要把学生在运动队的考核,包括参加训练学时和表现、比赛成绩和突出贡献等情况另设为必修课进行管理,并计算必修学分纳入总学分。对入学后擅自不参加训练和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高校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退学处理。因伤、病残或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训练参赛的,由高校体育部门会同教务、学生工作等部门商议后,报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审议确定可以退队。高校要严格把关,并加强复审督察。经审定退队无法继续参加训练及比赛的学生,要通过指导普通学生开展体育锻炼及比赛的形式完成相关学时。 要严格学业标准,原则上高水平运动队学生与普通学生的学业水平要求应保持一致,参加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高校可通过学分制、延长学制、个性化授课、补课等方式,在不降低学业标准要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积极为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八、加大监督及违规查处力度 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相关高校在本地开展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省级招委会统一领导,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省级考试招生监督工作组,建立健全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考试招生监督工作机制,全流程监督本地区和相关高校考试招生工作。高校是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学校党委组织领导,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考生申诉和仲裁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 高校要深入落实招生信息公开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拓宽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全面、及时、准确公布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招生政策公开,高校要提前公布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报考条件、选拔程序、考核方式、录取规则、入学后就读专业、日常训练及学业要求。加强考生资格信息公开,高校要公示所有报考考生的姓名、省份、所在中学(或单位)、运动项目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等信息。加强录取结果公开,高校要公示拟录取考生的姓名、运动项目、统考测试成绩、录取优惠政策等信息。高校教职工子女和亲属报考本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教职工本人要提前向所在部门申报并执行回避制度,录取的教职工子女和亲属信息要在校内公示,并主动接受监督。 各地体育部门要加大对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造假的惩处力度,对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造假的考生,取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并列入等级称号黑名单;参加高考报名的,由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计入考生诚信档案。对参与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造假的其他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对在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中违规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查处。建立违规招生行为负面清单制度,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中出现违规行为的高校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2021年9月7日
[福建] 关于2021年6月福建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补报名的通告
经研究决定,我省2021年6月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补报名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8:00--18:00,报名条件与方法分别详见《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6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21〕3号)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闽考院学〔2021〕2号),请符合条件仍未报名的考生尽快报名,以免错过报名时间。 特此通告。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1年5月8日
[福建] 关于做好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考试院,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闽教职成〔2021〕7号),由省统一组织的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将于6月19日-21日举行。为做好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对象 1.全省中等职业学校2019级、2020级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含高职院校招收的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学生)均须参加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有升学意愿的2019级学生还需参加等级性考试。 2.2018级、2019级中职学生在2019年、2020年合格性考试中缺考的(含未报考的),须参加2021年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3.有意愿参加2022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中职学校一年制学生、中职学校2018级学生、技工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须参加2021年中职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共基础知识(德育、语文、数学、英语)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合格性考试、等级性考试。 4.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三二分段制”学生,有意愿在完成前三年学业后提前就业的,经高职院校和联办中职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报名同一年级中职学生参加的合格性考试,但不可参加等级性考试。 5.拟报名2022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上述考生,还须符合2022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报名条件(另文公布)。 (二)报名时间 2021年4月22日- 4月28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补报。 (三)报名地点 1.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 2.技工学校在校生与社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原学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四)报名办法 1.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须使用“福建省中职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进行考生建档、报名、数据上报等工作。 2.考生须本人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报名地点进行确认建档。考生姓名不允许有空白格,出现冷僻字的,统一使用大写拼音来代替。确认后,各报名点务必通过考籍管理中“考生花名册”栏目,打印《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建档花名册》,由考生本人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花名册上的备注栏里签名,留学校存档备查,未经确认的考生将无法报考科目。 3.务必认真做好考生报名信息核对,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性。报考完毕,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必须打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学校报名考生花名册》,由考生核对报考信息并签名,留学校存档备查。 4.计算机应用基础上机考试报考时,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必须先使用“福建省中职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进行报名,再将考生报名数据库及相片导入“福建省中职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机考系统”的“考生信息采集”中进行考生的考场编排、数据上报等工作。未经“福建省中职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报名的考生,成绩不予确认。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21年6月19日-21日(具体安排见附件)。 (二)考点设置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进中职学校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教办考〔2017〕5 号),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须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 附件:2021年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时间安排表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1年4月19日 附件
[福建] 关于做好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中职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9〕5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学〔2019〕35号)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职学业水平考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类别 中职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合格性考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含德育、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考试3个部分;等级性考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中的德育、语文、数学、英语和专业基础知识。 二、考试对象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2019级、2020级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含高职院校招收的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学生)均须参加合格性考试,有升学意愿的学生还需参加等级性考试。 技工院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 三、考试组织 (一)公共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知识考试,由省里统一组织。 (二)专业技能考试由中职学校负责组织,学校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专业技能考试实施方案,报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备案,省属中职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四、考试内容 (一)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德育、语文、数学、英语4门课程的考试内容,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大纲的通知》(闽教考〔2019〕10号)执行。计算机应用基础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闽教考〔2021〕1号)执行。 (二)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按专业进行,每个专业指定1门考试课程(见附件),考试内容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大纲的通知》(闽教考〔2019〕10号)执行。 (三)专业技能考试。按专业进行,考试内容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为依据,由中职学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五、考试方式 (一)公共基础知识考试 1.合格性考试。将德育、语文、数学、英语4门课程考试合并在一张试卷(公共基础知识综合卷I),采取书面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长90分钟。计算机应用基础考试采取上机考试方式,考试时长60分钟。 2.等级性考试。将德育、语文、数学、英语4门课程考试合并在一张试卷(公共基础知识综合卷Ⅱ),采取书面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长60分钟。与合格性考试分卷分场举行。 (二)专业基础知识考试 1.合格性考试。使用专业基础知识卷I,采取书面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长90分钟。 2.等级性考试。使用专业基础知识卷Ⅱ,采取书面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长60分钟。与合格性考试分卷分场举行。 (三)专业技能考试。专业技能合格性考试,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应用信息化综合实训平台等方式进行,具体考试方式、考试时长由中职学校根据实际确定。 六、考试时间 2021年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参加对象 考试时间 公共基础知识(计算机应用基础) 2020级学生 2021年6月 公共基础知识(德育、语文、数学、英语)综合卷I/公共基础知识(德育、语文、数学、英语)综合卷Ⅱ 2019级学生 2021年6月 专业基础知识卷I/专业基础知识卷Ⅱ 2019级学生 2021年6月 专业技能 2019级学生 2021年12月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安排在一年级下学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德育、语文、数学、英语)安排在二年级下学期,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安排在二年级下学期,专业技能考试安排在三年级上学期。 七、成绩评定与使用 (一)成绩评定 1.合格性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综合卷I满分值200分,其中德育40分、语文60分、数学60分、英语40分;公共基础知识(计算机应用基础)满分值100分。专业基础知识卷I满分值150分。专业技能满分值100分。 合格性考试各个科目根据原始成绩划定5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D、E,原则上A等级约10%,B等级约35%,C等级约30%,D、E等级约25%,其中E等级为不合格、比例不超过5%。合格性考试不合格的(不含缺考),由中职学校组织补考,补考通过的认定为D等级,仅用于毕业资格认定。补考方案由中职学校报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备案后实施,省属中职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2.等级性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综合卷Ⅱ满分值100分,其中德育20分、语文30分、数学30分、英语20分。专业基础知识卷Ⅱ满分值100分。 对于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学生,合格性考试各个科目成绩认定为A等级;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学生,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为A等级;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奖的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为B等级,专业技能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为A等级。技能大赛获奖学生合格性考试成绩等级认定仅作为毕业依据。有升学意愿的技能大赛获奖学生仍需参加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有关升学照顾政策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学〔2019〕35号)有关录取照顾政策执行。 (二)成绩使用 合格性考试成绩作为评估中职学校办学质量重要依据,是中职学生毕业的依据之一。 公共基础知识(德育、语文、数学、英语)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合格性考试、等级性考试成绩作为高职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 八、其他事项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和监督,切实做好本地区中职学业水平考试组织工作。各中职学校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条件保障,严格考试纪律,确保中职学业水平考试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年制中职学生(普通高中或同等学力者起点的)可免于参加中职学业水平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合格性考试,但须参加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合格性考试,考试成绩仅作为毕业依据之一。 2018级、2019级中职学生在2019年、2020年合格性考试中缺考的(含未报考的),须参加2021年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考试成绩作为毕业依据之一。 (三)有意愿参加2022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中职学校一年制学生、中职学校2018级学生、技工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须参加2021年中职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共基础知识(德育、语文、数学、英语)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合格性考试、等级性考试。 (四)因休学、留级等原因转入2019级、2020级及以后的中职学生,须参加相应年级合格性考试,有升学意愿的中职学生还需参加等级性考试。 (五)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三二分段制”学生,有意愿在完成前三年学业后提前就业的,经高职院校和联办中职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报名同一年级中职学生参加的合格性考试,但不可参加等级性考试。中职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且实习考核合格,符合中职学校学生毕业条件的,由所在中职学校颁发中职毕业证书。 (六)之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省教育厅职成处 程征,电话:0591-87091240。 附件:福建省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专业基础知识考试课程一览表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2月26日 附件:福建省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专业基础知识考试课程一览表.docx
[福建]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主考学校: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进一步完善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管理工作,现将《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1年3月1日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秉持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及易操作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一、申请免考的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与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二、学科与课程结构分类 1.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艺术学、管理学。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 我省现开考自考专业中的公共基础课程主要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线性代数(经管类)、英语(一)、英语(二)、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物理(工)、物理(工)(实践)、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心理学、大学语文、政治经济学(财经类)、教育学(一)和普通逻辑等。如开考专业计划中公共基础课程有调整,免考课程则相应进行调整。 三、课程免考规定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其他学习形式的毕业生报考,可免考与原前置学历层次相同或较低学历层次名称相同或相近且要求相当的课程。 2.各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可免考专科层次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和本科层次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 3.各类专科毕业生报考,可免考专科层次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或在校期间已修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可免考相同名称的自学考试课程。 4.各类高校工学、理学学科门类或数学类专业大类毕业生报考,可免考“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和“线性代数”、“线性代数(经管类)”课程。 5.各类高校英语专业毕业生报考,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 6.各类高校计算机类专业大类毕业生报考,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和“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课程。 7.各类高校物理学类专业大类毕业生报考, 可免考“物理(工)”和“物理(工)(实践)”课程。 8.各类高校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专业毕业生报考,可免考“大学语文”课程。 9.本科结业生、肄业生及退学生报考,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名称相同的公共基础课程。 10.凡获得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非学历考试证书者,可申请免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相对应课程,具体按《非学历证书可免考课程列表》执行(见附件)。 四、申请免考所需材料 考生申请课程免考,应登录“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考生个人平台“课程免考”系统模块进行办理,并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 2.需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以及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在复印件上注明自考准考证号; 3.申请上述免考规定第1.3.4.9项的考生需提供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或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签名盖章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或自考生《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应在免考课程处作出显著标记; 4.在我省参加考试取得非学历证书的考生申请免考,可登录考生个人平台选择“非学历证书免考”系统办理,系统自动审核,无需上交相关材料。因非学历证书信息与我省考籍库信息不符或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非学历证书的考生,应选择“课程免考”系统办理免考手续,需提供《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非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免考申请时间及操作流程 1.课程免考网上预申请时间:上半年1月15日至2月15日,下半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课程免考现场确认时间:上半年2月27日至3月3日,下半年8月28日至9月1日(不含双休日); 现场确认期间,考生本人持有效证件向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试点专业向相关主考学校)提交免考材料。 2.非学历证书免考系统开通时间:上半年2月1日至5月25日,下半年8月1日至11月25日。 3.课程免考审核流程: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初审,主考院校复审,省教育考试院终审。课程免考终审结束后,系统将于5月(上半年)和11月(下半年)开放查询审核情况并开通打印《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核情况表》。 六、其他事项 1.考生申请的免考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二。 2. 考生应如实上报免考材料,凡有伪造、涂改或者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相关规定处理;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3.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以往有关课程免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非学历证书可免考课程列表(点击下载)
[福建]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中职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对应教育部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标准,进一步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我厅对《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考试大纲将作为2020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和考试复习的依据。现予以公布。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2月3日 附件: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大纲(修订).rar
[福建] 致202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考生的一封信
考生朋友们: 你们好! 2020年我省中职学考将于9月19日举行。为确保大家顺利应考,我们温馨提示如下: 一、认真阅读《一图读懂福建省2020年9月中职学考考生防疫须知》,做好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考生考前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尽快就医,并及时报告学校,社会考生及时报告县级招考机构。属于需要做核酸检测的,应按时进行核酸检测,让自己安心、让家长安心、让老师安心。 二、熟知考试纪律。考生应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内容,考前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三、牢记考试时间,准时到达考点。中职学考期间,请考生仔细核实确认考试时间、地点和科目,事先设计好住所到考点的路线,留足途中时间,避免因迟到耽误考试。赴考途中做好个人防护。 1.开考前50分钟,考生可进入考点。 2.开考前30分钟,考生可进入考场。 3.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四、带好证件文具,不带违禁物品。根据《考场规则》,提前准备并携带好居民身份证、考试通知单及必备的考试工具。不得携带手表、手机、电子手环等通讯工具及其他考试违禁物品进入考场。 五、严格遵守纪律,诚信参加考试。中职学考全程实时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将进行回放审看,请考生严格遵守纪律,诚信应考,独立作答,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以免贻误终身。 祝大家潜心静气,考试顺利,成绩理想! 相关链接: 《一图读懂福建省2020年9月中职学考考生防疫须知》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0年9月14日
[福建] 一图读懂福建省2020年9月中职学考考生防疫须知
为让广大考生充分知晓2020年我省中职学考防疫工作要求,根据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和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教育考试防疫工作指导意见,我院制作了《福建省2020年9月中职学考考生防疫须知》,通过图解方式对考生考前、考中、考后等各环节的防疫要求进行详细说明。
[福建] 2020年6月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暨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顺利结束
2020年6月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考)和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职学考)于6月20-22日举行。本次考试,高中学考全省共报考47.3万人,其中文化课报考24.9万人,70.5万科次,设置280个考点,单个科目最大考场数7200个;信息技术报考22.4万人,设置430个考点。中职学考共报考9.5万人,设置143个考点。全部考点均为标准化考点,考试过程实行实时视频监控和录像。考试期间,省教育厅林和平厅长、李迅副厅长和考试院陈明庆院长坐镇省教育招生考试指挥中心,全程通过视频网络监控系统实时巡查、协调指挥全省组织实施考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领导坐镇各地考试指挥中心,指挥辖区内的学考组织实施工作。考试组织总体平稳顺利,秩序井然,考风考纪良好,违纪舞弊继续维持在较低水平,实现了“平安考试”的工作目标。 本次考试是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省市县三级联动、共同组织实施的第一场大规模考试,涉及所有的高中学校和中职学校。厅领导高度重视今年学考工作,要求关口前移,精准对接,确保身体异常考生不与正常考生密切接触和同场考试。我院领导对考点入场管理、隔离考场设置、体温异常考生等防疫防控工作做了具体安排,紧抓如下几点:一、紧抓疫情防控。我院出台《体温异常考生处置流程》和《考点注意事项》等,要求所有学校、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考生填写《考生健康申明卡和安全考试承诺书》、申领“八闽健康码”,对全部考生进行摸排,严防身体异常考生与正常考生密切接触。二、紧抓试卷安全保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考务管理要求,对分卷场所、保密室、试卷运送通道等重点部位开展全面排查,所有工作环节必须规范操作,关健环节和重点岗位要一岗多控、人技联防,形成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约的工作机制。三、紧抓考务培训。召开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视频考务培训会,对前次学考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解决的方案,要求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对考试过程每个重要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和强调,要求各设区市对考区、考点、考务负责人及全体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提高考务工作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四、紧抓应急预案。要求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强化风险意识,在原有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基础上,增加卫生健康部门、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考试期间发生疫情传播、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外语听力播放系统、信息系统故障等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认真组织模拟演练,做到准备充分,平战结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快速有效有序应对,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福建]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资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促进我国学习型社会建设、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促进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为推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加强规范管理,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明确自2017年起,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考试招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二、强化就业权益保护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户条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户机会。 三、加强就业指导服务 高等学校要加强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广泛应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精准推送政策、岗位和指导信息,积极举办校园招聘活动,加强校园内招聘活动管理,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教育形式限制性条件。对取得学籍并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毕业研究生,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规定统一办理就业手续,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需求,积极推送岗位信息,提供针对性职业指导,推荐适合的职业培训、就业见习机会。各地要落实好就业创业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能享受。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国家关于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各项政策,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招聘研究生的相关办法,为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福建] 我省召开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会议
2019年11月18日下午,我院召开福建省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资格审核和自命题工作会议,全省15个研究生招生单位有关人员参会。省教育考试院陈明庆院长、李俊玮副院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对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资格审核和自命题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厦门大学、集美大学介绍了自命题工作经验。 会上,省教育考试院陈明庆院长强调,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本单位自命题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内部工作制度,扎实做好考生资格审核和自命题等工作,切实做到“命题无差错”“试题不泄密”“评卷不出错”“成绩零失误”,务必确保2020年我省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安全平稳顺利。省教育考试院李俊玮副院长对下一阶段自命题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居安思危,进一步抓好责任落实;严把方向,进一步提升命题质量;强化监督,进一步完善审核机制;坚持底线,进一步做好保密工作。
[福建] 2019年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顺利结束
2019年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高考)于10月26-27日进行,全省共有7.5万人报考,比去年增加1.4万人,设置10个考区,76个考点,2491个考场。经过各考区、考点共同努力,考试过程平稳顺利,全省各地考场秩序井然,没有发现试题试卷失泄密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现象。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省招委会、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各项考务管理工作,确保成人高考安全平稳实施。 一是严格资格审核,报名双验证。通过发送短信验证码对考生身份进行验证,通过学信网接口对专升本考生进行网上学历验证。二是强化考务培训。召开全省考务培训会,部署全省各地贯彻落实教育部成人高考考务培训会议和安全保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认真做好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和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三是规范考务管理。考试全部安排在设区市的标准化考点举行,全程实行实时视频监控和录像。所有考点都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仪、金属探测仪等防控高科技作弊设备,把好考生身份确认和入场禁带物品检查关。四是强化联防联控、齐抓共管工作机制。考试期间,省教育厅、省考试院会同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实行联合值班,共同处置有关考试突发事件及网络有害信息,切实维护考试安全和正常秩序。
[福建] 2020研招统考正式报名10日开始,持续至本月底
根据《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2019年10月10日至31日,考生可登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平台”(https://yz.chsi.com.cn或https://yz.chsi.cn)进行正式报名,报名时间为每天9:00—22:00。 网上报名时间充裕,建议广大考生合理安排时间,避开报名初期、末期高峰,避免因网络拥堵影响报名。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请大家提前确认自己的学信网账号状态,同时登录学信档案核实学历(学籍)信息是否正确,以免影响报名。大家还可以参照《2020年统考考生需准备的网报信息》,把个人信息准备在一个word或excel表格里,保存好电子版,避免由于网络不畅造成网页过期,已填报的信息保存失败等。 在网报平台,考生不仅可以查询各省市招办、招生单位、报考点在网报期间发布的网报公告,还可以了解网上缴费常见问题、现场确认、准考证下载等报考信息。 考生可进入研招网帮助中心,查看“报名资格”“注册学信网账号”“填写网报信息”“选择报考点”等常见问题。 预报名成功的考生,报名数据有效,不需要在正式报名阶段再次报名。已报名成功的考生可登陆网报平台查看本人网报信息,下载报名信息表。 已生成报名号的考生请注意: (1)请牢记学信网账号、密码和报名号。 (2)如果选择的报考点采取网上交费,需尽快缴费,以免耽误后续其他进程。网上缴费后,才算网上报名成功。 2020年研招网报支持网上交费的省份(31个)如下: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研招统考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还要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及时关注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发布的公告,并按规定完成现场核对确认个人网上报名信息、缴纳报考费、采集本人图像信息等工作。逾期不再补办。
[福建]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9〕25号)
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11号),为做好我省201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以下简称成人高考)工作,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严格考风考纪,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成人高考安全平稳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国家教育统一考试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对考试工作政治性、复杂性、敏感性的认识,把考试安全的各项要求细化、实化、具体化,落实到考试组织各个环节。各设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成人高考、治理考试环境、整治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高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成人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指挥,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不能草率大意、粗糙行事。严格执行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重大问题决策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报告省教育厅。 二、严格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各地要明晰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定位,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充分体现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以业余学习为主的特点。严格按照《2019年福建省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规定》(见附件)报名条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核。防范中介机构和单位大规模组织不具备学习条件人员异地报考、录取和学习。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申请“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审查和公示,未经公示和公示不通过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相关照顾政策。 三、严格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和管理。高校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成人高等教育需求的分析预测,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报名人数及2019年高职院校扩招百万等因素,优化招生专业结构,严格按照脱产、业余、函授等不同学习形式科学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各高校要按照201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进程和有关计划编制时间安排,按时完成计划编制各阶段工作。 四、严格规范考试组织管理。各地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工作机制作用,健全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严格和规范考试招生全流程管理,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人负责、有人监管,不出现任何差错。集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清理整顿涉考培训机构和助考中介等专项行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加强从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评卷全过程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严格按考务管理规定做好考试组织,严格考场考风考纪管理。成人高考必须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相关学校有义务承担考试任务并按要求做好工作,确保成人高考期间标准化考点能用、管用且必须使用。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预判研判,完善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五、严格规范招生录取管理。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参照执行普通高校“30个不得”工作禁令。加强对成人高校函授站点监管,完善年度备案制度,严控函授站点的标准条件,加强办学质量检查和评估。严肃查处成人高校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方式进行恶性生源竞争行为。科学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保证录取新生达到接受高一层次教育的培养要求。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严格学籍注册管理,严防冒名顶替上学。 六、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各高校要加强执纪问责。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违反招生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追责问责。对存在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出售考题及答案、替考等涉嫌犯罪的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确保考试招生领域风清气正。 七、加强招生宣传服务。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成人高校招生政策,积极开展诚信考试教育。要提醒考生关注知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和医学、外语、艺术等相关科类专业招生政策规定,积极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宣传《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26号)中有关“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政策,鼓励退役军人积极报考。在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不同的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招生预警,提醒考生切勿上当受骗。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有害信息传播,确保不发生舆情。 附件:2019年福建省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规定 福建省教育厅 2019年8月28日 附件:闽教学〔2019〕25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附件
[福建]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9年8月12日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或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考试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试题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 (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9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1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当在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命题小组组长要对试卷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学校层面对自命题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审题、制卷,试题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绝对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大力推进按一级学科命题和题库命题。鼓励招生单位选用统考科目试卷。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一条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9年12月21日至22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3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1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1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2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2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月23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 卷 第四十条 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复 试 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相关要求须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 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 剂 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工作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 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当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九)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十)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十一)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十二)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各院、系、所)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相关政策。招生单位也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 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 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 2019年澳门高校专场招生说明会
为方便福建考生和家长了解澳门地区高校的招生政策,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院决定在福州市举办招生说明会,欢迎有意向报考的考生和家长参加。说明会安排如下: 一、时间 2019年6月25(星期二)18:30-20:30 二、地点 福州世纪金源大饭店四楼金瑞厅 三、宣讲内容 由高校招生负责人全面介绍学校情况,解读报考政策。 四、高校简介 澳门理工学院 澳门理工学院是一所公立、多学科、应用型高等学府,是亚洲首家通过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局(UKQAA)院校评审、澳门首家及唯一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高校,在不同学科领域提供高素质学位教育及推进科研创新发展。学院办学历史悠久,在中葡英翻译、资讯科技、艺术文创、公共行政、工商管理、医护、体育及教育等领域培育众多专才,在翻译人才培养方面更有逾百年历史。学院致力以学生为本,创设多元学习机会,与多所海内外著名大学建有学分互认机制,学生在学期间有机会到全球多个国家/地区进行交流学习或实习,增强跨文化沟通能力,拓展世界观,为将来就业或深造打下稳健基础。 报名时间:5月15日至6月30日 报名网址:ipm.mo/apply_cn 地址:澳门高美士街澳门理工学院招生暨注册处 电话:(+853)8599 6249 / 6111 / 6134 电邮:admission@ipm.edu.mo 微信公众号:ipmadmission 澳门旅游学院 澳门旅游学院是一所公立高等学府,学历获国家教育部及国际广泛认可,自2017年QS世界大学排名榜新增款待及休闲管理学科起,澳门旅游学院晋身全球50强;是全球首间及全球最多学士学位课程获得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旅游教育素质认证”的教育机构;也是全球首家通过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局(QAA)国际质素评鉴(IQR)的高等院校。 报名时间︰2019年5月15日至6月30日 报名网址:www.ift.edu.mo 联络电话︰(+853) 28561252 澳门科技大学 澳门科技大学是目前澳门规模最大的综合型大学,连续4年位列上海软科发布的“中国两岸四地大学排名”五十强,2018年跻身第21名。商学院亦登上全球商学院学术权威排行榜——美国UT Dallas (2014-2017),其中商学/管理学“大中华区”排名第29。在校学生逾1.1万人,博士及硕士3千多人,本科生近8千人。大学设有2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中医药和月球与行星科学领域)、4个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传媒、海洋发展、知识产权和中医药领域)、诺贝尔奖得主研究室等。 报名时间:2019年5月15日至6月30日 大学网址:www.must.edu.mo 咨询电邮:admission@must.edu.mo 咨询电话:(+853) 8897 2221 澳科大微信公众号 澳门城市大学 1、 澳门特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大学; 2、 具备博士、硕士以及学士学位的授予权; 3、 教育部认证、独立招生、不占用高考志愿名额; 4、 国际化的师资,中、英双语,开放互动式教学; 5、 一本线及以上优先录取,二本线以上获报名资格。 大学招生报名官网:www.cityu.edu.mo 报名时间:5月1日至7月3日 大学招生事务处:15363556357/(+853)85902710;15338164655/(+853)85902707 电邮:ado@cityu.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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