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通好课
小鹅通精品课程合作平台
课程分类
个人提升
通用技能
沟通表达
时间管理
职业教育
职场创业
求职加薪
职业规划
办公技能
营销推广
互联网科技
人力资源
团队管理
跨境电商
快消零售
在线教育
语言培训
学历提升
考研留学
职称技能
公务求职
儿童兴趣
亲子教育
家庭教育
母婴育儿
儿童护理
素质教育
女性时尚
瑜伽
时尚穿搭
护肤美容
礼仪气质
健身塑形
孕产
情感心理
恋爱技巧
两性关系
婚姻经营
心理成长
读书文化
读书听书
传统文化
人文历史
出版传媒
文学
健康养生
中医护理
养生康复
医疗科普
食疗养生
生活文艺
摄影文艺
美食
绘画
音乐
茶艺
舞蹈
旅游
花艺
萌宠
兴趣特长
体育
游戏
乐器
书法
电影
财经楼市
理财投资
房地产
法律服务
财务税务
K12课程
课程专题
试卷下载
深圳高中
搜索
热门搜索
AI
书法
英语
单词
瑜伽
记忆
速记
登录
最近访问
首页
招考资讯
招考资讯
重置
[福建] 福建省2023年6月高中阶段学考温馨提醒
亲爱的考生朋友们: 大家好! 2023年6月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将于6月17日-20日举行,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将于6月17日-19日举行(以下统一简称为高中阶段学考)。为确保广大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特温馨提醒如下: 一、做好个人防护,注意健康监测。请考生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和健康监测,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全程佩戴口罩。如有发热、咳嗽等特殊症状,要及时就医,主动向就读学校或考点所在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备,并服从考点统一安排。考生若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前须将自备口罩放在考场外“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不得带入考场。入场后确有需要的,可向监考员提出申请,由考场提供。 二、牢记考试时间,准时到达考点。高中阶段学考期间,请考生仔细确认考试时间、地点和科目,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和路线,预留足够赴考时间,避免因迟到耽误考试。 1.开考前50分钟,考生可进入考点。 2.开考前30分钟,考生可进入考场。 3.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外语科目14:15以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 三、带好证件文具,不带违禁物品。根据《考场规则》,提前准备并携带好居民身份证、考试通知单和2B铅笔、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机、手表、电子手环、无线耳机、涂改液、修正带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四、按照规定要求,认真规范答题。请考生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外语科目除外)在答题卡上答题。考生要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凡因答题卡上漏填(涂)、未按规定要求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等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严格遵守纪律,诚信参加考试。考生应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考前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高中阶段学考全程实时监控录像,请考生严格遵守纪律,诚信应考。 六、关注天气变化。鉴于近期我省多地持续降雨,对于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地、偏远地区等地赴考路途较远的考生,建议提前入住考点周边备考。 衷心祝愿大家考试顺利,取得佳绩!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3年6月13日
[福建]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稳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工作部署,今年我省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着眼于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高考改革等工作,加强高校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考试组织安全平稳 (一)全面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各市、县(区)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疫情防控、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提前谋划研究,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做好高考及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确保相关考试组织安全平稳。 (二)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各地各考点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强化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评卷等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所有环节必须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多人相互监督和责任共担机制,做到有据可查和责任可究。全面加强标准化考点管理,做好设备维护和升级,加大人员入场检测力度,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牢牢守住考试安全底线。认真开展考试业务培训,对组考流程进行再优化、再完善。进一步完善评卷工作制度,加强评卷人员管理,严格安全保密纪律,确保评卷工作科学规范。 (三)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优化疫情防控的措施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风险防控,全面排查梳理高考组织工作全流程各环节的风险隐患,加强对可能发生的疫情传播以及台风、雷电、洪涝、高温等突发事件和高考舆情的预判研判,完善防范各类涉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出现突发情况后快速反应和应急措施到位。重大事件处置决策要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各级招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高考期间实行联合值班、集中办公,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网络舆情。 (四)强化考风考纪建设。要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涉考法律条款。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舞弊等违规行为。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实行考点集中存放手机管理,加强考点“智能安检门”、金属探测仪和无线电信号(含5G)屏蔽设备配备,加大安检力度,严防考生将手机带入考点考场,加强监考巡考工作,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双监考”及巡考制度,严查违纪违规行为。健全网信、工信、公安、保密等联合督导检查机制,集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 (五)强化招考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招考机构专业化能力建设,推动招考机构在人员编制、综合素质、管理水平上有较大提高。要严格选用标准,严格落实岗前全覆盖考务培训制度,压紧压实分级培训工作责任,坚决杜绝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考试工作事故,全面提高履职尽责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考试工作经费,落实考务人员的待遇和激励保障,鼓励教师参加高考考务、监考及评卷等工作。 (六)强化考试监督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逐级开展高考安全督促检查,做到安全保密、考场防疫、应急演练“三必查”,加强考前、考中、考后监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落实好属地和部门责任,落细学校主体责任。要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问责,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招生环境。 二、稳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 (一)持续深化高考综合改革。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加强改革协同,促进新高考、新课程、新教材的协调联动,促进教学、评价、考试、招生各环节有机衔接,推动改革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要指导中学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学,高二年级起根据学生选考科目开展选课走班,严禁组织学生提前选科备考。要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教育和选科指导,引导学生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自身兴趣特长选择选考科目。 (二)深入实施强基计划试点工作。各地要加大宣传指导力度,全面分析学生成绩、兴趣志向、天赋能力等因素,主动与相关高校对接,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强基计划专业特点、培养模式和发展前景,动员指导真正对基础学科研究有志向、有兴趣、有天赋的学生精准报考,帮助学生进行针对性复习和备考,巩固提升我省“强基计划”招生录取的成效。 (三)继续实施专项计划。继续实施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计划,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核,优化招录程序。从2023年招生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相关考生信息反馈生源省份。 (四)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要优化招生院校专业结构,重点向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技术技能培养要求高和就业质量高的专业倾斜,保持分类考试主渠道。要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内容、形式、招生录取机制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职教高考制度,推进职普融通,协调发展。加强规范管理,加大对高职院校组织职业技能测试的监督力度,确保公平公正。 三、切实加强招生规范管理 (一)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认真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严格规范高校大类招生行为,高校原则上按专业开展招生,少数探索大类招生的高校要精心制定培养分流方案,确保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要加强高校招生录取批次管理,不得随意将普通批次招生专业安排至本科提前批次招生。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批准,招生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不能注册学籍的“入学通知书”,或以所谓“预科生”“贯通班”等名义违规招生,扰乱正常招生秩序。要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二)切实规范高考成绩发布管理。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进一步完善高考成绩发布工作,坚决扭转简单以高考成绩评价学生的做法。要加强高考成绩信息管理,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要优化完善高校及专业录取分数线发布办法,扭转简单以录取分数线评价高校的倾向。要加强对中学、教师等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 (三)严格招生信息安全管理。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国家、省级、高校、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防护,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监测和运行维护,及时堵塞安全技术漏洞。要强化考生志愿填报等环节安全管理,教育学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学生个人及招考信息安全,严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 (四)加强涉考培训咨询机构治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涉考培训活动。各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涉考培训咨询活动,或提供场地给有关机构或个人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网信、科技、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涉考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优化考试招生宣传服务 (一)加强招生宣传规范管理。各地要加强高考宣传工作,健全高考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主动、准确有序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各高校要规范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广告或者宣传的表述应当严谨、规范,不得采取贬损、夸张、低俗以及其他不适当的语言或者方式开展招生宣传,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含承诺录取专业、本硕博连读或贯通等)、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以优质生源登记表、志愿填报意向书等形式吸引、误导学生。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不得虚假宣传、有偿招生。不得以虚假就业、对口升学承诺或混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成人教育和普通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等形式,误导考生和家长。民办高校不得擅自发布未经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志愿填报期间,要逐步减少外派招生宣传组的数量,进一步扩大线上咨询服务渠道。严格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志愿。制作录取通知书应坚持简约、节约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 (二)加强志愿填报咨询服务。各地各高校要按照“考生自主填报,政府、考试机构和学校提供公共服务”原则,加强考生志愿填报咨询服务工作。要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工作培训,实现地区、高中阶段学校全覆盖。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充分发挥主阵地、主渠道作用,积极为考生提供咨询服务。各地要开展高考志愿填报咨询活动专项治理,加强高考志愿填报预警,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三)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各地要围绕考试组织、安全保障、宣传引导、咨询服务等考生关切,聚合各方力量深入开展“点亮权威考试招生机构官网标识”等行动,加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综合服务保障,着力解决考生“急难愁盼”问题。要积极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考生提供合理化便利,营造温馨的考试招生环境。 附件: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5月25日 附件 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校招生工作主要包括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报 名 第四条 高校招生全国统考报名工作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22〕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生电子档案 第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第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建立考生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各级招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教育考试院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第五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九条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具体按《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22〕22号)执行。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第十条 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考 试 第十一条 我省普通高考实行“3+1+2”模式,考试科目由全国统考科目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组成。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考科目;“1”为考生在物理、历史2门首选科目中选择1门,“2”为考生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中选择2门。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在报名时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全国统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于6月7日至9日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 考试日期 上午 下午 6月7日 语文 (9:00-11:30) 数学 (15:00-17:00) 6月8日 物理/历史 (9:00-10:15) 外语(含听力测试) (15:00-17:00) 6月9日 化学(8:30-9:45) 地理(11:00-12:15) 思想政治(14:30-15:45) 生物学(17:00-18:15) 注:外语听力测试安排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第十三条 考生高考总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满分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150分,物理、历史、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每门满分100分。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历史成绩采用原始分计入;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成绩依据《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赋分办法》转换后计入,只公布转换后的赋分成绩,不公布原始成绩。如有政策性加分,则一并计入高考总成绩。 第十四条 全国统考科目中外语选考英语或日语的考生,报考高校外语专业,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题的命制,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外语口试的实施。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 第十五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省级专业统考。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22〕23号)执行。体育类省级专业统考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22〕21号)执行。 第十六条 考生须于6月3日-6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若有效《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下同)到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须加盖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章),并提交《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须考生本人签名)《考生须知》(须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名)。为减少人员聚集,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统一代领本校应届毕业班学生《准考证》,并组织办理相关手续。6月6日前,考点合理安排考生错峰、有序熟悉考场,接受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并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第十七条 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场规则、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在《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级招委会和有关各高校均须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加强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本地招委会和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到报告后须立即报告省教育厅,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 全国统考和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具体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和我省有关考务实施细则执行。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省招委会批准。标准化考点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第二十条 全国统考、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统考和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答卷的评阅采取计算机网上评卷,实行省招委会领导下评卷点负责制。作为评卷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加强网上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大网上评卷基地建设力度,强化对评卷教师的选派、培训与教育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宽严合适、结果准确、按时保质完成评卷任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做好本地区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与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高考成绩由考生本人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内容。 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予受理),由考生本人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成绩复核,但不查卷。省教育考试院制订考生成绩复核、复审办法及其程序。成绩复核内容包括考生个人相关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复核结果通知考生本人。成立由有关学科专家、教育测量专家、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复审组,对向复核结果仍提出质疑的做出最终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七章 招生章程 第二十三条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四条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高校招生章程制订、核定和发布等有关工作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及核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3〕6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生住宿条件,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新高考有关规定提出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定。 第八章 招生计划 第二十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七条 高校应根据我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类别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每类招生计划按照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分列编制。 第二十八条 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本省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报送教育部。省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经高校核对的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第三十条 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集体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九章 考生志愿填报 第三十一条 考生填报志愿安排在高考成绩发布和各科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进行,具体时间(包括各批次征求志愿填报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志愿(包括征求志愿)填报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填报志愿,逾期不予补报。各批次常规志愿录取过程中尚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及时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上公布,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求志愿。 第三十三条 考生在志愿填报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省招委会和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规定以及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志愿填报注意事项,参考高校的招生计划,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选考物理科目的考生只能填报物理科目组合的院校和专业,选考历史科目的考生只能填报历史科目组合的院校和专业。考生应认真选择、细心核对,确保志愿信息正确。因考生本人志愿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由于考生个人原因,发生账号和密码被盗,造成信息泄露、志愿被冒充填报或修改,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第十章 录 取 第三十四条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录取期间,省招委会组建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负责招生录取的组织实施工作。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须经省招委会、省教育厅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高校招生录取按照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安排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第三十六条 省招委会根据教育部规定要求和我省高考综合改革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除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我省公办本科高校师范类专业、部属高校师范类专业和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不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第三十七条 省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按照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按类(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确定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作为“强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试点、高校专项计划等部分特殊类型和军队院校招生录取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划定。体育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划定。艺术类、体育类专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普通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划定。具体录取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第三十八条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招生高校依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由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我省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 我省本科批次招生原则上实施“院校+专业组”(以下简称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高职(专科)批次招生实施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条 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并作为录取依据。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考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一条 招收保送生的高校应按时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考试院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我省生源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我省生源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在全国统考前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考生以及其他类型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录取。 第四十三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四十四条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已被录取的考生必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第四十六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各级招委会和高校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考生的来信来访。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十一章 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 第四十八条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全省19个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等少数民族考生。 少数民族考生高中阶段须在民族乡、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具有3年完整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学校具有3学年完整学籍,并有连续3学年的实际就读经历,方可享受高考加分。 第四十九条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的政策。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第五十条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20分的政策。 烈士子女。 第五十一条 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4.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的子女优待政策参照公政治〔2018〕27号有关规定执行。 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十二条 按照《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考时,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 第五十三条 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项目的,在录取时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录取照顾政策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第五十四条 符合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多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资格申报和审核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23〕2号)执行。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及规范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本省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普通类本科批和普通类高职(专科)批常规志愿最低投档分数线、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加分和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和考生信息,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和考生信息等。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省教育考试院、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网上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9月底。 第五十六条 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教育考试院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第五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十三章 新生入学与入学复查 第五十八条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执行。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被高校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于7月20日后到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指定地点领取“考生报考材料袋”。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考生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将本人报考材料交给学校。考生领取“考生报考材料袋”后因故未去录取高校报到入学就读的,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考生报考材料袋”原封不动交回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如未交回或逾期交回,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为加强新生录取管理工作,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及时组织力量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要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照顾录取资格证明等材料与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新生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第十四章 招生管理职责 第六十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招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办”),系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招办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各市、县(区)招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一级招委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考防疫、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3.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操作规程和处理突发事件(含突发自然灾害、恐怖及恶性破坏、急性传染病预防)的应急预案。 4.负责本地区统考试(答)卷保密室及考点(含考场网上巡视系统)的标准化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试(答)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等全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5.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体检、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照顾和专项计划资格审核等工作。 6.按规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与准确。 7.负责本地区试(答)卷保密室值班和保卫人员、考场监考员、巡考员及其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遴选、培训、考核工作。 8.根据上一级招委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与上报,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主持或参与部分高校特殊专业的面试、口试和专业考试的管理以及当年考生报考资料的整理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9.对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0.组织开展本地区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咨询工作和培训工作。 11.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并处理有关本地区教育招生考试考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并调查处理发生的问题。 第六十一条 高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疫情防控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地省教育考试院。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省级招委会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五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另文制定。
[福建] 2023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福建考点考生须知
2023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将于5月21日在福州举行。为确保考试平稳安全顺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考试时间安排: 2.考生可于5月15日起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网址: https://tdxl.neea.edu.cn/)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3.考生应准确了解考试地点、考试时间、考点人脸识别验证入场开始时间、考生须知等相关注意事项;提前做好出行路线规划,避免跑错考点、迟到或错过考试。建议考生至少提前1个小时抵达考点,配合考点做好入场安检工作。考生如出现身体异常等突发情况,应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并服从考点工作人员安排。 4.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一律采集人脸信息并核验身份,在接受身份识别和验证时须摘除口罩,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未携带《准考证》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不得进入考点。福建医科大学(旗山校区)考点指定入口为福州市闽侯大学城学府北路南大门1号岗亭,进入考点后按路标指引通往身份核验区域。福建医科大学考点联系方式:0591-22862992。 5.开考前60分钟,考生通过人脸验证后,可以进入考点,考生须提前15分钟入场完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不得离开考场。考生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应根据考点工作人员的指引,有序离开考点。 6.考生进入考场时,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考试违禁物品检查等。外国语和医古文水平考试只允许携带黑色或蓝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尺;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还可携带无编程、无存储功能的普通计算器。考生考试当日不要携带手机、手表、无线耳机等电子设备进入考点。严禁携带其他物品,如: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手表(含电子手表)、电子手环、无线耳机、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将规定之外的物品带入考场者按考试违规进行处理。 7.考生入场后,请对号入座,并将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放在“准考证号签”旁的桌面上,以便核验。考生入座后,须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不得提前作答或动笔书写任何字迹。凡答题卡上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等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8.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垫板带出或传出考场,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9.考试结束指令发出时,须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考生坐在原位,等待监考员收取考试材料并在准考证上签字。经监考员签字的准考证作为考生交卷的凭据,请妥善保存。如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员签字验收,造成答卷遗失等后果,责任自负。监考员收齐全部考试材料并宣布离场时,考生方可退场。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所有考试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10.考试全程实行实时监控、实时录像,监控录像将实行录像回放审看制度,请考生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应考,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1.考试成绩将于2023年7月由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和中国教育考试网公布。考生可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进行成绩查询和复核。 祝各位考生考试平安顺利,取得理想成绩!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3年5月12日
[福建] 福建省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生温馨提醒
各位考生: 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将于5月13日-14日(部分考区考试时间5月13日-16日)举行。为确保广大考生顺利应考,我们温馨提醒如下: 一、准考证打印权限于5月8日开放,考生须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的报名系统(网址:http://ntce.neea.edu.cn/),根据提示下载pdf格式的准考证并打印(为防止浏览器版本等原因造成的网上直接打印的准考证信息缺失或错行,请尽量不要直接在网页上打印)。 二、考生应准确了解本人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提前做好出行路线规划,避免跑错考点、迟到或错过考试。考试期间,考生如出现身体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并服从考点安排。 三、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考试违禁物品检查。《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带本人肖像的身份证明。 四、考生要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应考,不得将手表、手机、智能手环等非考试用品带入考场。 五、考试结束后,考生要按工作人员的指令有序离场。 祝各位考生考试平安、顺利,取得理想成绩!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3年5月5日
[福建]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考试福建考点考生须知
全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考试将于5月20-21日举行,为确保考试顺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考试时间安排: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5月20日 (星期六) 9﹕00-11﹕30 中文 13﹕30-15﹕30 英语 5月21日 (星期日) 9﹕00-11﹕00 数学 13﹕00-15﹕00 物理、历史 16﹕00-18﹕00 化学、地理 2.打印准考证。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并公示的考生须于5月16日起凭本人账号和密码,自行登录报名系统网站打印本人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3.我省考点设在福州市第十五中学(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44号),考生可于5月19日,错峰、有序熟悉考点。 4.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无线耳机、电话手表、手表(电子手环)、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品进入考点考场。 除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无封套橡皮、直尺、圆规、三角尺等外,计算器、涂改液、修正带以及不透明的文具盒(袋、套)和水杯(含饮料)等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5.开考前50分钟,考生可以进入考点。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英语科目考试当天下午13:15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凡于13:15至13:45之间到达的考生,可在考务室静候,待听力考试结束后可进入考场参加笔试。13:45后到达的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6.考生入场时,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考试违禁物品检查等。 7.考生入场后,请对号入座,并将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放在“准考证号签”旁的桌面上,以便核验。入座后,请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 8.领到答题卡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和座位号,并在指定区域粘贴条形码,注意检查条形码上的科目、考生号及姓名等信息是否与自己准考证上的一致。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9.答题卡除“选择题答题区”用2B铅笔填涂外,“非选择题答题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考生须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否则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10.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11.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吸烟,吃零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垫板带出或传出考场,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12.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准交卷离开考场。提前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将自己的答题卡、试卷、草稿纸依序放在桌面上,并用小木块或小石子压住后,静坐在座位上等候。待监考员清点核对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考生离场后,根据考点工作人员的指引,有序离开考场。 13.考试实行全程实时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将实行回放审看制度,请考生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应考,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4.考试期间,正值我省高温、雷雨天气,请考生注意防暑降温、防雨防雷。规划好赴考路线,考试当天适当提前出门,避免因迟到耽误考试。同时注意劳逸结合和饮食卫生,调整好心态,确保以最佳状态迎接考试到来。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3年5月4日
[福建] 2023年3月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发布通告
2023年3月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预计于5月10号左右在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www.neea.edu.cn/)开通本次考试成绩和证书查询及电子证书下载(具体开通时间以网站通知为准),此外本次考试继续面向取证考生开通证书直邮申请服务(具体安排见网站通知)。 请广大考生关注!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3年5月4日
[福建] 2023年福建分类招生考试专科批征集志愿时间及计划
福建2023年高职分类招考专科批征求志愿填报时间为4月23日8时—18时,填报入口为“福建高职分类招考志愿填报”www.eeafj.cn,来看下具体考试安排吧。 今年我省高职分类招考专科批仍有缺额计划须进行征求志愿(具体附后)。请考生在填报征求志愿时注意以下事项: (1)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填报相应类别的征求志愿。 (2)本次填报时间是4月23日8时至18时。请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职分类招考-高职分类招考志愿填报”栏目进行填报。 此外,考生可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职分类招考-高职分类招考录取信息查询”栏目,查询高职分类招考专科批常规志愿录取结果。 ......
[福建] 2023年福建高职分类志愿填报时间及入口
福建2023年高职分类招考专科志愿填报时间为4月19日-20日,填报入口为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eeafj.cn),各位小伙伴可按照规定时间登录系统填报相关院校志愿。 一、2023年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高职(专科)批次常规志愿安排如下: 填报时间:2023年4月19日8时—4月20日18时止 填报入口:https://gzzk.eeafj.cn/jsp/voluns/volunlogin/login.jsp 考生应于规定时间内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eeafj.cn),点击“数字服务大厅—高职分类招考”图标,进入“高职分类招考志愿填报”系统进行填报。 二、注意事项 考生可输入账号、密码、以及验证码登录系统平台,填报院校及相关专业,提交之前需确认检查报考无误。
[福建]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成绩查询的公告
2023年上半年笔试成绩公布日期为4月14日,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ntce.neea.edu.cn)查询。考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10工作日内,通过手机或电脑均可登陆进行在线申请及查询,按页面提示登陆后提交复核申请。5月4日至5月12日考生可登陆查询复核结果。如果在电脑上打开链接无法访问,建议更换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 1.成绩复核电脑端链接:https://ops.hycj.jrycn.cn/f/fj202304fh 2.成绩复核手机端直接扫二维码: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3年4月11日
[福建] 福建分类招考录取分数线2023 福建分类考试录取分数线
福建2023年高职分类招考录取分数线已经公布,其中普通高中类专科控制分数为220分,农林类本科控制分数线为623分,畜牧类为592分,渔业类为509分,土木工程类为638分,来具体看下吧。 经研究决定,2023年福建省高职分类招考普通高中类、中职学校类和特殊群体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具体如下: 普通高中类:专科控制分数220 农林类:本科控制分数623 专科控制分数220 畜牧类:本科控制分数592 专科控制分数220 渔业类:本科控制分数509 专科控制分数220 土木工程类:本科控制分数638 专科控制分数220 制造类:本科控制分数640 专科控制分数220 电工类:本科控制分数621 专科控制分数220 电子类:本科控制分数638 专科控制分数220 化工类:本科控制分数667 专科控制分数220 纺织类:本科控制分数614 专科控制分数220 服装类:本科控制分数662 专科控制分数220 食品类:本科控制分数624 专科控制分数220 汽车类:本科控制分数616 专科控制分数220 城市轨道交通类:本科控制分数620 专科控制分数220 铁道运输类:本科控制分数618 专科控制分数220 航运技术管理类:本科控制分数556 专科控制分数220 计算机类:本科控制分数654 专科控制分数220 医药卫生类:本科控制分数660 专科控制分数220 形象设计类:本科控制分数652 专科控制分数220 财经管理类:本科控制分数688 专科控制分数220 商贸管理类:本科控制分数654 专科控制分数220 物流管理类:本科控制分数661 专科控制分数220 旅游服务类:本科控制分数648 专科控制分数220 餐饮类:本科控制分数613 专科控制分数220 美术与设计类:本科控制分数642 专科控制分数220 音乐与表演类:本科控制分数651 专科控制分数220 广播影视类:本科控制分数618 专科控制分数220 体育类:本科控制分数597 专科控制分数220 教育类:本科控制分数618 专科控制分数220 办公事务类:本科控制分数694 专科控制分数220 公共管理与服务类:本科控制分数604 专科控制分数220
[福建] 福建分类考试成绩查询入口2023年
2023年分类招生成绩查询时间为4月8日,查询入口为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考生可登录该网站点击“高职分类招考成绩查询”的栏目,输入自己的账号查询分数。 成绩公布时间:2023年4月8日 福建省2023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考生成绩已公布。请考生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职分类招考”栏目中的“高职分类招考成绩查询”进行查询。 具体成绩查询入口为:https://gzzk.eeafj.cn/jsp/scores/gkcj/scores_enter.jsp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3年4月8日
[福建] 关于2023年6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工作的通告
一、报名 (一)考试科目与报名资格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思想政治、生物、通用技术、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笔试部分)等12门科目,其中外语科目原则上应选择英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名: 1.2020、2021、2022级普通高中学生,其中2021级学生不得报考语文和体育与健康(笔试部分)等2门科目,在化学、地理、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5门学科中应选择不少于1门科目(不含补考)报考;2022级学生仅允许在化学、地理、生物、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5门科目中限选不超过3 门,其他科目不得报考。 2.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具有本省户籍的社会考生(以下简称社会考生)。 3.2021、2022届普通高中结业生中需要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的考生。 (二)报名时间 2023年4月18日至24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报名。 (三)报名地点 1.普通高中学生在考籍所在学校报名。 2.社会考生到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二、考试时间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3年4月7日
[福建] 关于2023年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告
一、报名 (一)报名对象 1.全省中等职业学校2021级、2022级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含高职院校招收的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五年制高职教育学生)均须参加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有升学意愿的2021级学生还需参加等级性考试。 技工院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 2.2020级、2021级中职学生在2021年、2022年合格性考试中缺考的(含未报考的),须参加2023年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3.有意愿参加2024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中职学校一年制学生、中职学校2020级学生、技工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须参加2023年中职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共基础知识(德育、语文、数学、英语)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合格性考试、等级性考试。 4.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三二分段制”学生,有意愿在完成前三年学业后提前就业的,经高职院校和联办中职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报名同一年级中职学生参加的合格性考试,但不可参加等级性考试。 5.拟报名2024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上述考生,还须符合2024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报名条件(另文公布)。 (二)报名时间 2023年4月17日-21日,逾期不予补报。 (三)报名地点 1.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 2.高中阶段其他类型学校在校生在就读学校集体报名或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3.社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四)成绩查询办法 成绩公布后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中职学考”栏目中的“中职学考成绩查询”进行查询。考生查询成绩所需的用户名及密码由所在报名点统一生成、打印并告知,其中,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的考生,用户名及密码与考试通知单一并领取。 二、考试时间
[福建] 2023福建高职单招的学校有哪些 福建单招大专学校汇总整理
福建2023年高职单招学校共有七十多所,比较推荐的单招大专民办院校有: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等。 2023年福建单招大专学校一览(仅供参考推荐) 序号 分类考试院校名称 学校性质 1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公办 2 黎明职业大学 公办 3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公办 4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办 5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公办 6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公办 7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 公办 8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办 9 福建商学院 公办 10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办 11 厦门理工学院 公办 12 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 公办 13 厦门医学院 公办 14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公办 15 闽江学院 公办 16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公办 17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民办 18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公办 19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公办 20 泉州职业技术大学 民办 21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公办 22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民办 23 武夷学院 公办 24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公办 25 莆田学院 公办 26 福建工程学院 公办 27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公办 28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公办 29 三明学院 公办 30 泉州师范学院 公办 31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公办 32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 33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 34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民办 35 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公办 36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公办 37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 公办 38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民办 39 宁德师范学院 公办 40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公办 41 福建江夏学院 公办 42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 民办 43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 44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 45 漳州理工职业学院 民办 46 闽南理工学院 民办 47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公办 48 漳州科技学院 民办 49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民办 50 仰恩大学 民办 51 福州工商学院 民办 52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民办 53 武夷山职业学院 民办 54 阳光学院 民办 55 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公办 56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民办 57 龙岩学院 公办 58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 59 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公办 60 厦门华厦学院 民办 61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 62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公办 63 厦门工学院 民办 64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民办 65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民办 66 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 67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民办 68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 民办 69 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 民办 70 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民办 71 厦门演艺职业学院 民办 72 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 73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公办 2023年志愿填报安排 (一)志愿设置 1.中职学校类考生:中职学校类考生录取分为本科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每个批次均设20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专业的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 2.普通高中类考生和特殊群体类考生:普通高中类考生和特殊群体类考生录取设高职(专科)批次,共设20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专业的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 (二)填报时间 1.中职学校类考生招生的本科批次常规志愿,于2023年4月13日8:00至18:00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eeafj.cn)填报,征求志愿于4月15日8:00至18:00填报。 2.面向全体考生的高职(专科)批次常规志愿,于4月19日8:00至4月20日18:00填报,征求志愿于4月23日8:00至18:00填报。 3.考生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志愿填报时间截止后,网上填报志愿系统自动关闭。考生本人未按时填报志愿,或因疏漏、失误造成的其他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福建] 福建省2023年1月高中学考成绩公布公告
2023年1月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已公布。请考生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中学考”栏目中的“高中学考成绩查询”进行查询。 考生若遗忘登陆密码,请向原就读学校申请重置密码后再登录;考生若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核成绩。 特此公告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3年2月28日
[福建] 2023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通知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23〕4号),2023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将于5月21日举行,报名工作将于3月13日~26日在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s://tdxl.neea.edu.cn)进行。现将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23年5月21日(星期日) 外国语和医古文水平考试时间:9:00~11:30 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时间:14:30~17:30 二、报名条件 所有报名参加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的考生,须是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s://tdxl.chsi.com.cn)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查并转入在册库的申请人。考生的报名资格、报考语种和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须符合学位办〔2023〕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在以往同等学力全国统考中因作弊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在考试资格取消期限内不得报考。 三、报考流程 (一)注册及在册信息修改。拟参加2023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的考生,需于3月8日前在信息平台完成注册、信息采集(电子照片等)及在册信息更新(联系方式等。手机短信为考生接收报名相关信息的重要途径。请填写或更换能够实时联系到考生本人的手机号码)。逾期不可重新注册及修改。2023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报名流程见附件。 (二)考试报名。获得报名资格的考生须于3月13日~26日在中国教育考试网报名,填报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的语种、学科及考试地点,并实时关注审核结果。原则上,考生应选择工作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考试。 (三)报名考试费缴纳。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45号)的有关规定,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按每位考生每科目100元收取报名考试费。 2023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报名考试费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以网上支付的形式缴纳。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方可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缴纳报名考试费。网上缴费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未在规定时间内成功支付报名考试费的考生,本次报名资格无效。 (四)准考证下载。中国教育考试网将于2023年5月15日~21日开通准考证下载功能,考生可在下载功能开通期间下载准考证。 (五)成绩查询 成绩查询开放日期为2023年8月中旬,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查询考试成绩。 (六)成绩复核 自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可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提交成绩复核申请,进行成绩复核。 (七)违规处理 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的违纪、违规、作弊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惩处。 (八)考前须知 具体要求请于考前一周登陆中国教育考试网或考点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查询相关公告信息。所有考生应知悉、配合、遵守安全与突发情况处置措施和要求。 (九)其他事项 考生可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下载外国语水平考试、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医古文水平考试大纲。 附件:1.2023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报名流程 2.福建省2023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考生报名咨询联系方式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 2023年2月15日 附件: 2023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报名流程 福建省2023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考生报名咨询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联系人 咨询电话 招生单位报名信息链接网址 福州大学 何老师 0591-22865505 https://yjsy.fzu.edu.cn/ 福建医科大学 梅老师 0591-22860092 https://yjsy.fjmu.edu.cn/ 福建中医药大学 吴老师 陈倪老师 0591-22861321 0591-22861219 https://yjsy.fjtcm.edu.cn/ 闽南师范大学 邱老师 田老师 0596-2527801 0596-2528127 https://yjsc.mnnu.edu.cn/zsgz/tdxl1.htm
[福建] 关于2023年4月福建省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学业水平考试有关工作的通告
一、考试 (一)考试方式 2023年4月福建省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学业水平考试笔试(以下简称体育机考),采用上机(无纸化)闭卷考试方式,考试时长30分钟。运动技能实践考试由设区市组织安排。 (二)考试时间 体育机考时间为2023年4月1日-2日。运动技能实践考试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公布。 二、报考 (一)报考对象 2020级普通高中在校生,2021届、2022届普通高中结业生,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福建省户籍社会人员等需要报考的人员可自愿报名。 (二)报名地点 普通高中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报名,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福建省户籍社会人员可到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三)报名时间 3月6日-10日。 (四)报考信息确认 报名后,考生本人核对、确认无误后须在学校或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打印的《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报名花名册》上的签字栏内签名。考生签名确认后,由于信息错误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福建] 福建2023年高职单招录取照顾政策
福建2023年高职单招录取照顾政策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免试入学或者在考试成绩总分上加分,我们来看看具体免试及加分政策有哪些。 (一)录取照顾政策 1.考生可享受当年普通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2.代表我省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或前10名)以及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福建省选拔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班学生,报考相关对口专科专业的,可予以免试录取。 3.获得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班学生,报考相关对口专科专业的,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其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按满分计,同时录取总成绩加5分。 4.获得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班学生,报考相关对口专科专业的,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其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按满分计。 同一考生如符合以上多项录取照顾政策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实行省教育考试院,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考生所在学校四级公示,学校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 (二)投档录取规则 1.各批次录取分别先组织实施常规志愿录取。中职学校类考生高职(专科)批次常规志愿录取前先进行获得免试资格考生的录取,再进行高职(专科)批次常规志愿录取。 2.各批次常规志愿录取结束后,公布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组织考生填报征求志愿并录取。征求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不再组织征求志愿录取。 3.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原则上均按招生计划数的100%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招生院校根据我省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录取。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2023年普通高考和录取。 4.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总成绩相同的考生,先按符合录取照顾政策同等优先进行排序,中职学校类考生再按专业基础知识、职业技能测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确定考生位次;普通高中类考生再按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确定考生位次;特殊群体类考生再按语文、数学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确定考生位次。如果仍然同分,则认可录取系统的投档结果。如果因同分造成同一院校专业投档人数超过计划数,超过部分一并录取。 5.2023届中职学校类考生和普通高中类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的参考。 6.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应参加相应批次的志愿填报和录取。对于已参加报名并取得考生号,在录取照顾资格申报时间结束后至2023年6月30日前才获得相关大赛录取照顾资格的未被录取考生,可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补录取,其他考生不再调整录取。
[福建] 关于福建省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公布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福建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将于2月21日下午15:00,由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向考生公布,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生单位负责公布考生初试成绩。考生可通过教育部研招网或招生单位公布的网站进行查询。 二、考生如对公布的成绩有异议,可根据招生单位官方网站发布的成绩复核要求向其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考生成绩复查具体办法详见所报考招生单位发布的公告。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3年2月16日
[福建]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体育局转发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高校: 现将《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专题会议精神和教学〔2021〕2号文件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高校要认真落实考试招生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学校党委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组织领导。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审定。 二、优化招生项目。各有关高校应严格按照教学〔2021〕2号规定,进一步优化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和招生计划。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再安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有关高校应重新评估,合理安排招生计划,并上报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备案。 三、严格资格审核。各有关高校应进一步提高报考本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具体条件要求,切实加强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健全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严防弄虚作假。体育部门要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坚决打击和防范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造假行为。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体育局 2023年1月18日 附件下载:教学〔2021〕2号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共 452 条/23页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地区搜索
全部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